京检发〔2020〕142号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各级人民检察院:
现将《京津冀检察机关依法保障三地律师异地阅卷工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京津冀检察机关依法保障三地律师异地阅卷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依据】 根据《京津冀检察机关服务和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合作框架意见》以及《补充意见》,切实发挥检察机关服务和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的能力和水平,依法充分保障律师行使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办法。
第二条【工作要求】 京津冀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协作配合,不断健全完善司法便民机制,在审查起诉环节为律师异地阅卷提供更为便捷的服务。
人民检察院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统一办理对外接收案件申请,办理阅卷等相关事宜。
第三条【异地阅卷】 律师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代理属于执业地以外的省(直辖市)各级检察院正在办理的审查起诉案件需要查阅、复制案卷材料的,可以在向案件承办地检察院提出异地阅卷申请后,到律师执业地所在区、县或不设区的市基层检察院进行阅卷。
第四条【注册申请】律师申请异地阅卷,应当在执业所在地通过“12309中国检察网”注册账号后,将律师执业证书、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律师事务所证明等相关材料提交案件承办地检察院。
第五条【身份审核】 案件承办地检察院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规定即时对律师提交的申请以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对认为存在问题的,应当与律师沟通联系,及时作出处理。
第六条【卷宗制作】案件承办地检察院对律师提出的阅卷申请,经审核确认后,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制作使用电子卷宗工作规定(试行)》要求,制作加密的电子卷宗文件(PDF格式)并刻录至光盘,并将阅卷密码发送提出阅卷申请的律师。
第七条【卷宗寄送】 案件承办地检察院向阅卷地检察院发送电子卷宗光盘前,应当与阅卷地检察院联系,就律师阅卷申请的有关情况进行沟通,至迟在受理阅卷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通过机要方式,将光盘寄出。
第八条【卷宗交付】 阅卷地检察院收到光盘后,应当即时通知阅卷律师来院阅卷或领取光盘;在对律师执业证书、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律师事务所证明进行现场复核确认后,将光盘转交阅卷律师。
第九条【结果通知】 阅卷地检察院在向律师转交光盘后,应当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案件承办地检察院,并将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原件、律师事务所证明原件通过机要方式,寄送至案件承办地检察院。
第十条【保密责任】 律师应当遵守法律以及《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规定,对知悉的案件信息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法违规披露、散布案件信息和案卷材料,或者将其用于本案辩护、代理以外的其他用途。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律师违反保密义务情形的,将移送司法行政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生效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