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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人民政府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20-09-01
  5. [成文日期] 2020-08-25
  6. [发文字号] 〔〕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0-08-25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永顺镇关于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额住院费用补助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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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中央、市、区关于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有关要求,切实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结合通州区2019年为群众拟办重要事实绩效任务目标,对大额住院费用进行年终补助,进一步提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获得感和幸福感,特制定此实施办法。

  一、补助人员范围和条件

  本镇各村村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每个自然年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可直接持卡就医的医疗机构就医并使用医保卡结算发生的住院费用。

  二、补助申请和核算方式

  1.社保所每年5月份向区医保局申请提取上年度永顺地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数据。

  2.社保所依据上年度永顺地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数据,按照补助条件对补助人员进行筛选。

  3.社保所根据筛选人员名单,对补助费用进行核算。并由各村对补助人员是否是本村村民进行确定。

  4.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额住院费用补助金经核准无误后进行发放。

  三、具体补助标准

  1.个人年度住院费用“自付一”部分累计总额达2万元以上(含2万元)。

  2.补助金额以住院费用清单“自付一”金额为依据,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20%补助(市级补助、各类补充保险、社会救助、商业保险补助过的不再进行补助),补助封顶金额10万元。

  此方案由永顺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负责解释,自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通州区永顺镇人民政府    

2020年8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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