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规范性文件 > 市级
  1.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公路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4-07-17
  6. [发文字号] 京交运发〔2014〕423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4-07-18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车辆标识》核发和使用有关要求的通知

打印
字号:        

京交运发〔2014〕423号

各有关区县运管部门,各有关客运企业、客运站:

  根据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4]2号)要求,为规范我市《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车辆标识》的发放和使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车辆标识》(详见附件1)由交通运输部监制,全国统一编号,有效期1年,由本市客运企业所在区县运管部门核发给本市参加接驳运输试点车辆。各区县运管部门要有专人负责,各项信息填写要准确、齐整,核对无误后到运输局运政处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

  二、本区县《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车辆标识》全部核发后,区县运管部门要统一填写一式两份《接驳运输车辆标识发放登记表》(详见附件2),经汇总、核对、签字后,一份送运输局省际处,一份留存备查。

  三、接驳运输车辆要随车携带《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车辆标识》,放置在车辆内前挡风玻璃右侧。同时随车携带《接驳运输行车单》(详见附件3)。

  四、接驳运输车辆驾驶员在每次出站发车前,还要向始发客运站领取、填写并随车携带《接驳运输行车单》;车辆到达指定的接驳点后,当班驾驶员和接驳驾驶员交接车辆相关证件,填写《接驳运输行车单》,   并由接驳点管理人员签字、盖章。驾驶员在运输任务结束后要将《接驳运输行车单》及时上交客运企业留存备查,保存期不少于半年。

  五、为了便于各区县运管部门准确掌握参加接驳运输试点班线情况,加强辖区接驳运输试点班线及车辆运行管理,现将局已报送交通运输部备案的北京市开展接驳运输试点班线明细表(详见附件4)发给你们。接驳运输试点班线及车辆今后如有调整,再及时转发新的信息。

分享:
相关解读
相关政策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首都之窗”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