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规范性文件 > 市级
  1.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公路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7-05-22
  6. [发文字号] 京交轨道发〔2017〕51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7-06-12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新建线路运营设备和设施专项验收工作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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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交轨道发〔2017〕51号

市基础设施投资公司、市轨道交通指挥中心、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公司、北京城市快轨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市地铁运营公司、京港地铁公司、北京控股磁悬浮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市公交集团,委机关各处室:

  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新建线路运营设备和设施验收工作,进一步加强对验收工作监管,确保新建线路开通后运营设备和设施达到安全使用标准,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对《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设施验收监督实施细则》(京交路轨道发〔2015〕17号)、《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新建线路运营设备验收工作细则(试行)》(京交运轨发〔2011〕300号)进行整合修编,形成《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新建线路运营设备和设施专项验收工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设施验收监督实施细则》(京交路轨道发〔2015〕17号)、《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新建线路运营设备验收工作细则(试行)》(京交运轨发〔2011〕30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2017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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