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发〔1996〕2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北京市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工作的报告》已经第83次市政府常务会同意,自5月10日起实行。现转发
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五月三日
关于加强北京市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工作的报告
市人民政府:
为加强本市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下发〈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工作要点〉的通知》(财预字[1995]417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工作安排,现报告如下:
一、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范围
凡本市所属的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包括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集体企业用公款支付的被列入国家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范围的消费开支,都属于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范围。
二、加强指标管理
对社会集团购买国家规定的非直接用生产性的专控商品实行指标管理。专控商品指标为指令性指标。各区、县和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市控办下达的指标逐级落实,分配给所属县处级以上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含县属全民、集体单位和乡镇政府,下同)。各单位必须严格掌握指标,未经上级控办批准,一律不得突破。
三、统计管理
县处级以上单位购买的非生产性的机动车燃油,食品、礼品、奖品、纪念品及文体用品的费用支出(不含专业文艺单位和专业体育单位)都列为统计管理范围,各单位要根据其实际发生额如实填表上报。
四、专控商品审批管理
按照财政部财预字[1995]417号《通知》要求,自1996年起恢复对小汽车(含小轿车、吉普车、旅行车以及属于小轿车型、吉普车型、旅行车型的各种封闭式车辆)、大轿车、摩托车、录像设备、空气调节器,各种音响设备,以及单价在500元以上的照相机和放大机(包括镜头),无线寻呼机和无线移动电话等8种专控商品的审批。
凡属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范围的单位购买用于生产性专控商品或非直接用于生产性的专控商品,都必须履行专控商品审批手续,未经批准擅自购买的按违纪论处。
五、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京办发[1995]48号文件的规定,继续做好本市党政机关汽车核编及核编后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控购纪律
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有关纪律是国家财经纪律、廉政纪律的组成部分,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控购纪律。下列情况属违反控购纪律的行为:
(一)擅自突破专项控制商品指标的;
(二)未经控购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购买或长期租用专项控制商品的;
(三)弄虚作假购买专项控制商品的;
(四)用公款搞个人高消费或把公款转化为个人消费基金的;
(五)弄虚作假,谎报、瞒报社会集团购买力支出统计情况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规定的。
对发生违纪行为的部门、单位,控购管理机关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严重违纪行为的责任者,可提请纪检、监察部门对其进行查处。对违纪情节恶劣的,应予公开曝光。
七、统计和报表工作
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做好统计和报表工作,如实填写社会集团购买力支出月报表,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报表。凡无故不按规定要求报送报表的,停止对其专控商品的审批。
八、本文中有关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政策性问题,由市控办负责解释。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区、县和各部门贯彻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1996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