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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其他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公安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21-03-28
  5. [成文日期] 2021-03-23
  6. [发文字号] 京公网安字〔2021〕252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1-03-23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2021年 第21期(总第705期)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实施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事项实行告知承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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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公网安字〔2021〕252号

公交总队,各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政府、公安部总体工作要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简化审批方式,确保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工作规范实施,依据《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制定工作意见如下:

  一、告知承诺的涵义

  本意见所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告知承诺,是指区公安分局一次性公布告知申请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事项的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和法律责任,申请人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承诺其符合办理条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违反承诺的后果。公安机关审核后当场作出决定,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不符合办理条件的行为。

  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按原程序办理。

  除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外,市场主体承诺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可以在北京市公安局网站自行下载打印或在办理场所索取告知承诺书。

  (二)申请人按照告知承诺书的约定,向区公安分局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三)区公安分局接收申请人签署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约定的申请材料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当场作出同意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制作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证明,依法送达申请人,审核证明应当注明申请人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审批决定;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对于网上申请办理的,0.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四)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经区公安分局盖章、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一份由申请人留存,一份由区公安分局留存入档。

  (五)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交区公安分局留存入档。

  三、监管措施

  (一)区公安分局在发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证明》后的20个工作日内,应通过资料审查、现场检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全覆盖核查、检查。

  (二)现场检查、核查应制作工作记录,并纳入到档案管理中。

  (三)通过核查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区分情况依法处理:未履行承诺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其中,轻微违诺整改时限为3日,一般违诺整改时限为7日,严重违诺整改时限为15日,逾期不改或整改后仍未达到条件的,撤销决定;作出虚假承诺的,直接撤销决定,按照未取得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四、信用监管及惩戒措施

  (一)未履行承诺行为分类

  1.轻微违诺行为包括:

  (1)安全审核申请书中的申请人与实际申请人不符的;

  (2)信息网络安全员培训证书复印件与实际人员不符的;

  (3)营业场地位置图、平面图等与实际营业场所不符的;

  (4)公安机关认定的其他轻微违诺行为。

  2.一般违诺行为包括: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络拓扑结构图与实际不符的;

  (2)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未建立的;

  (3)远程视频监控系统与设备未安装或安装未投入正常使用的;

  (4)公安机关认定的其他一般违诺行为。

  3.严重违诺行为包括:

  (1)专线接入凭证及一机一IP分配清单与实际不符的;

  (2)信息网络安全审计系统软(硬)件安装说明材料与实际不符的;

  (3)身份认证系统安装说明材料与实际不符的;

  (4)公安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诺行为。

  (二)虚假承诺行为分类

  1.申请人涉嫌伪造、变造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等申报材料的;

  2.明知不可能符合告知承诺书中办理条件的;

  3.公安机关认定的其他虚假违诺行为。

  (三)惩戒措施

  1.申请人轻微违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只记录不公示;一般违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对外公示,最短公示期为1个月,最长公示期为6个月;严重违诺和虚假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对外公示,最短公示期为6个月,最长公示期为1年。公示期届满的违诺失信信息不再公示,未履行违诺失信惩戒的除外。

  2.1年内,申请人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信息审核领域内累计发生轻微违诺失信行为3次以上(含)的,按一般违诺失信情节对待;1年内,申请人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信息审核领域内累计发生一般违诺失信行为2次以上(含)的,按严重违诺失信情节对待。

  3.失信的申请人可以采取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信用修复完成后,可以视情将公示期相应缩短1至6个月。对于完成信用修复的申请人,应当停止公示其失信信息,并将违诺主体修复信息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4.申请人未履行承诺或作出虚假承诺造成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五、申诉渠道

  申请人对审批过程及决定存在异议,可以向事项办理的区公安分局进行说明、申辩,或者向市公安局公布的电话、“12345热线”投诉。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认为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记载的申请人违诺失信信息与事实不符或者依法不应当公开的,可以向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书面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生效时间

  本意见自2021年3月28日起生效。


  附件:北京市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书(互联网上网营业服务场所安全审核)(略)

北京市公安局    

2021年3月23日  

  (注:附件请登录市公安局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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