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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国有资产监管/统计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6. [发文字号] 〔〕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1-03-12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2021年 第17期(总第701期)

北京市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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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_0(1).jpg

  公报注释:

  1.2020年数据均为初步统计数。

  2.根据国家统一要求,依据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结果对地区生产总值和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历史数据进行了修订,图中相关数据为修订后数据。

  3.三次产业划分依据国家统计局2018年修订的《三次产业划分规定》,行业划分执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

  4.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全部法人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单位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单位(包括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5.邮政行业业务总量执行2010年不变价标准,电信企业的电信业务总量执行2015年不变价标准,增速按可比口径计算。

  6.天然气供应总量包含燕山石化的供应量。

  7.卫生机构和卫生技术人员等相关数据均含驻京部队、武警医院数据,床位数不含。

  8.特交水建设用地是指特殊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9.平原地区地下水埋深是指平原地区地下水水面至地面的距离。

  10.部分数据合计数或相对数由于计量单位取舍不同而产生的计算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


  资料来源:

  本公报中财政数据来自北京市财政局;机动车数据来自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存贷款数据来自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证券交易额数据来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保险数据来自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进出口数据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合同外资、实际利用外资、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数据来自北京市商务局;旅游数据来自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道路建设、公共交通数据来自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自来水销售、水资源、城市污水处理数据来自北京市水务局;用电量、发电量数据来自北京市电力公司;液化石油气及天然气供应量、燃气家庭用户、燃气管线、集中供热面积、垃圾处理数据来自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安全生产数据来自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数据来自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其余社会保障数据及城镇新增就业数据来自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数据来自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低保、收养性单位、社区服务机构数据来自中共北京市委社会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民政局;教育数据来自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专利数据来自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技术市场数据来自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旅游、公共图书馆、文化馆数据来自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档案馆数据来自北京市档案局;博物馆数据来自北京市文物局;电影数据来自北京市电影局;电视数据来自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出版数据来自北京市新闻出版局;体育数据来自北京市体育局;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数据来自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空气质量数据来自北京市生态环境局;造林、绿化数据来自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其他数据来自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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