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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20-04-27
  5. [成文日期] 2020-04-27
  6. [发文字号] 京管发〔2020〕13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0-04-27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2020年 第23期(总第659期)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完善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条件和办理许可提交材料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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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管发〔2020〕13号

各区城市管理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行政审批局、城市运行局:

  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北京市液化石油气发展建设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要求,市城市管理委完善了液化石油气(以下简称“液化气”)经营许可条件和办理许可提交材料目录(详见附件),请遵照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级城市管理部门要按照完善后的液化气经营许可条件,及时为辖区内的充装站和供应站核发、换发液化气经营许可证。

  二、在核发、换发充装站的液化气经营许可证时,各区级城市管理部门应确认充装站是否满足《专项规划》对储罐规模、自有产权气瓶数量的要求,是否属于区政府确定保留的充装站。具体规划要求如下:

  (一)符合城乡规划、土地手续,土地规划用途一般为市政基础设施用地,土地来源方式应为划拨、出让等。

  (二)单个充装站储罐总容积不低于400立方米、自有产权气瓶数量不少于1万只。

  (三)充装站与相邻地块防火间距应符合相关要求。

  各区级城市管理部门不得为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充装站核发、换发充装站经营许可证;相关充装站符合完善后的供应站经营许可条件的,可以核发、换发供应站经营许可证。

  三、各区级城市管理部门在核发、换发充装站经营许可证时,应严格按照以下要求审查是否取得城乡规划、土地手续:

  (一)2020年4月1日后新建的充装站应承诺已完成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二)2020年4月1日前已建成投运的充装站应能够承诺已取得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证;对于还能够承诺符合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认可的国土空间规划的,其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为3-5年,不能承诺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2022年1月1日。

  (三)2020年4月1日前已建成投运的充装站在2022年1月1日后仍不能承诺符合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认可的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得再核发经营许可证。

  四、按照《专项规划》要求,将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一家特许经营气源供应商负责全市液化气气源的采购、储存、调配,相关工作正在有序推进。

  在特许经营气源供应商确定前,各区级城市管理部门暂不要求申请人提交与特许经营气源供应商签订的气源供应合同,可要求提交与上游供气企业签订的气源供应合同,待特许经营供应商确定后再督促申请人补充签订并提交。

  五、由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颁布新版的《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中,将燃气经营许可证作为充装许可的前置,各区级城市管理部门在核发、换发充装站经营许可证时,印证上载明“未取得液化气充装许可证前,不得从事液化气充装活动”。

  六、在核发、换发经营许可证后,各区级城市管理部门要将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充装站、供应站名单抄送同级消防救援部门、城管执法部门和站点所在街道、乡镇,共同做好日常监督检查。

  七、各区级城市管理部门要加强许可后的监督检查,对申请人承诺的各事项进行核查。发现站点实际情况与承诺不符的,区级城市管理部门应责令其在15日内改正,逾期不能改正的,视为提交虚假申请材料,依法撤销相应的经营许可证,并抄告同级消防救援部门、城管执法部门和站点所在街道、乡镇。

  八、各区级城市管理部门要按照《专项规划》的精神,编制本区液化气发展建设专项规划,明确区内液化气站点布局、建设用地等内容,报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城市管理委备案,作为核发、换发液化气经营许可证的依据。

  九、请各区级城市管理部门将本通知传达到各液化气充装站、供应站。

  本机关已印发的文件规定与本文内容不符的,以本文为准。

  本文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1.北京市液化气充装站经营许可条件和提交材料目录

     2.北京市液化气供应站经营许可条件和提交材料目录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0年4月27日


附件1

北京市液化气充装站经营许可条件和提交材料目录

  一、行政许可的条件

  (一)申请事项属于区城市管理委的职权范围。

  (二)符合市、区液化气发展建设专项规划。

  (三)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液化气气源,并建立气质检测制度。

  (四)经营场所、液化气设施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充装站与相邻地块防火间距应符合相关要求。

  (五)从事管理、技术和操作等工作的人员,其配置应当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专业培训、考核要求,其中企业主要负责人(含法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依法通过液化气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六)具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偿债和抗风险能力。

  (七)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八)有健全的应急预案,具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能力。

  (九)有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并达到安全运行的要求。

  (十)从事气瓶充装作业的充装站应当建立气瓶档案管理制度和气瓶充装质量保证体系,并具有残液回收处置措施。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书面材料目录

  (一)全市统一格式的《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书》。申请书需加盖申请人公章。

  (二)与取得本市液化气经营许可证的特许经营气源供应商签订的气源供应合同。留存合同复印件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三)由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申请日前三个月内做出的安全评价报告(报告中应确认:充装站与相邻地块防火间距符合要求。报告需加盖申请人公章)。

  (四)安全管理、气质检测、经营管理和用户服务等方面的制度(含:安全生产责任制,设施设备安全巡检、检测制度,液化气质量检测制度和检测报告,岗位操作规程,液化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液化气安全宣传制度;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质量保障和安全用气服务制度;从事气瓶充装作业的充装站还应提交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气瓶档案管理制度,气瓶充装质量保证制度和残液回收处置措施)。相关制度需留存复印件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五)申请人已取得相关手续情况的书面承诺说明,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应急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情况,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经企业内部认可的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情况;固定的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的产权或租赁情况;企业工商登记和资本结构情况;2020年4月1日后新建的液化气充装站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合格情况;2020年4月1日前已建成投运的液化气充装站已取得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证的情况,且须从2022年1月1日起说明已符合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认可的国土空间规划的情况;从事气瓶充装作业的充装站还应说明储罐容积不低于400立方米、自有产权气瓶数量不少于1万只。书面承诺需加盖申请人公章。


附件2

北京市液化气供应站经营许可条件和提交材料目录

  一、行政许可的条件

  (一)申请事项属于区城市管理委的职权范围。

  (二)符合市、区液化气发展建设专项规划。

  (三)经营场所、液化气设施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供应站与相邻地块防火间距应符合相关要求。

  (四)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液化气气源,并建立气瓶档案管理制度和气质检测制度。

  (五)从事管理、技术和操作等工作的人员,其配置应当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专业培训、考核要求,其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依法通过液化气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六)具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偿债和抗风险能力。

  (七)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八)有健全的应急预案,具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能力。

  (九)有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并达到安全运行的要求。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书面材料目录

  (一)全市统一格式的《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书》。加盖申请人公章。

  (二)与取得本市液化气经营许可证的充装站签订的气源和气瓶供应合同。留存复印件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三)由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申请日前三个月内做出的安全评价报告(报告中应确认:供应站与相邻地块防火间距符合要求。报告需加盖申请人公章)。

  (四)安全管理、气质检测、经营管理和用户服务等方面的制度(含:安全生产责任制,设施设备及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气瓶档案管理制度,液化气质量检测制度和检测报告,岗位操作规程,液化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液化气安全宣传制度;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质量保障和安全用气服务制度)。相关制度需留存复印件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五)申请人已取得相关手续情况的书面承诺说明,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应急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情况,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经企业内部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情况;固定的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的产权或租赁情况;企业工商登记和资本结构情况;2020年4月1日后新建的液化气供应站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验收合格的情况,工程投资额和建筑面积符合本市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要求的,还需说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合格情况。书面承诺需加盖申请人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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