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金融〔2019〕712号
有关金融机构、民贸民品定点生产企业: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民委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12〕139号)、《财政部关于继续做好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金函〔2017〕159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利率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2〕223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承贷金融机构范围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8〕221号)等相关文件,做好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工作,加强和规范财政贴息资金管理,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的信贷支持,结合本市情况制定了《北京市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2019年4月15日
(联系人:黄萍;联系电话:55592284,13611115875)
北京市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以下简称民贸民品贷款)优惠利率政策,加强和规范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民委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12〕139号)、《财政部关于继续做好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金函〔2017〕159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利率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2〕223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承贷金融机构范围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8〕221号)(上述文件以下简称为文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民贸民品优惠利率贷款,是指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银行按照规定的民贸民品贷款优惠利率政策发放的,经政府部门认定的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民贸民品企业”)生产《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目录》中规定的商品所需要的正常流动资金贷款。民贸民品企业的认定和民贸民品贷款政策随国家民贸民品政策调整。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是指北京市财政对民贸民品贷款优惠利差的补贴。
第四条 北京市建立民贸民品贷款贴息地方工作部门协调机制。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做好贴息资金审核拨付的组织协调,同时做好财政资金使用的监督工作。北京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民族宗教委”)负责对民贸民品企业资质、优惠利率贷款用途进行审核,对相关资料进行登记和存档,总结民贸民品优惠利率贷款支持生产效果及新需求。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以下简称“人行营业管理部”)负责对贴息资金计算、补贴范围和利率政策是否合规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对承贷银行执行利率情况进行检查。每年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族宗教委、人行营业管理部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共同商定下年度贷款贴息资金年初预算规模。
北京市民贸民品贷款按照一个辖区的机制开展工作。
第五条 承贷银行为承贷金融机构开展民贸民品贷款的具体经办机构。根据银发〔2018〕221号文件规定,北京市于2018年9月1日起,将所有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除财务公司)纳入执行民贸民品优惠利率政策的承贷金融机构范围。承贷金融机构首次贴息,需到市财政局办理预算单位预留印鉴手续,提供单位名称、单位法人、资金性质、账户名称、开户账户、开户银行、银行行号等信息,并在《市级预算拨款印鉴卡》上盖单位公章和银行预留印鉴。
第六条 民贸民品贷款由民贸民品企业提出申请。承贷银行负责对符合条件的民贸民品企业按要求发放优惠利率贷款,并向所属上级分行(或总行)申请利差补贴。
第七条 承贷银行上级分行(或总行)应配合相关部门对贷款企业资金用途进行监督检查,承贷银行上级分行(或总行)负责规范和指导辖内本系统银行执行优惠利率政策,审核汇总辖内所有本系统承贷银行利差补贴申请,对不按规定应用资金和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上报人行营业管理部和市民族宗教委,经审查核实后,不再对其贷款实行优惠利率。
第二章 贴息比例和计算
第八条 民贸民品优惠利率贷款实行比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低若干百分点优惠利差(现行为2.88%)的优惠政策,优惠利率随国家民贸民品政策的调整而调整,优惠贷款利率不得上浮,贷款期内不得随意更改。
第九条 北京市市级财政对民贸民品贷款按优惠利率政策规定的优惠利差(现行为2.88%)给予贴息。逾期贷款从逾期之日起不再给予贴息。
第十条 民贸民品贷款贴息金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贴息金额=贷款本金金额×优惠利差×贴息天数/360
贴息天数为该笔贷款在当季计息天数。
第三章 贴息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十一条 民贸民品企业向承贷银行提出优惠利率贷款申请,在获得承贷银行出具的优惠利率贷款承诺函后,向市民族宗教委申请优惠利率贷款资格审核。报请审核材料包括:
(一)民贸民品企业优惠利率贷款申请表;
(二)民贸民品企业提交给承贷银行的贷款申请及相关材料;
(三)承贷银行出具优惠利率贷款承诺函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第十二条 市民族宗教委对民贸民品企业资质、优惠利率贷款用途进行审核,向申请企业出具审核意见,并将该意见抄送市财政局、人行营业管理部和承贷银行。
第十三条 承贷银行应做好贷前调查和贷款申请的核实工作,在确保民贸民品优惠利率贷款符合规定适用范围的基础上,向民贸民品企业出具优惠利率贷款承诺函。在获得市民族宗教委的书面审核意见后,与民贸民品企业签订优惠利率贷款合同。
第十四条 民贸民品贴息申请由承贷银行发起,并填制《民贸民品贷款利差补贴申请表》(附件1),加盖承贷银行相关印章后上报其所属分行(或总行);承贷银行所属分行(或总行)汇总本分行(或总行)辖内所有承贷银行的申请,并填制《民贸民品贷款利差补贴汇总申请表》(附件2)、《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申请(季度)明细表》(附件3),在加盖分行(或总行)的相关印章后,于每季结息日后3个工作日内,向人行营业管理部提出贴息申请。
第十五条 申报民贸民品贷款贴息,需向人行营业管理部提交的审核材料包括:
(一)由承贷银行填制的民贸民品贷款利差补贴申请表,一式一份;
(二)由承贷银行所属分行(或总行)填制的民贸民品生产贷款利差补贴汇总申请表,一式一份;
(三)由承贷银行所属分行(或总行)填制的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申请(季度)明细表,一式二份;
(四)放款凭证复印件一份;
(五)按月或按季计息的传票复印件一份。
首笔申报贴息的民贸民品贷款,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市民族宗教委书面批复意见原件(经审核,原件予以退回);
(二)市民族宗教委书面批复意见复印件二份;
(三)贷款合同原件(经审核,原件予以退回);
(四)贷款合同复印件一份。
以上所有材料,均由人行营业管理部按照会计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 人行营业管理部对贴息申报材料中贴息资金计算、利率政策是否合规进行审核,在2个工作日内汇总全市承贷银行所属分行(或总行)填制的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申请(季度)明细表,并填制《北京市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申请审核表》(附件4),附民贸民品企业名称、企业法人代码、承贷金融机构名称、贷款情况和计息情况以及相对应的金融机构财政贴息资金拨付的账户名称、账号、交换号等基础信息,并以正式行文的方式出具审核意见,一式二份,分别送市民族宗教委和市财政局复核。市民族宗教委对定点生产企业资质、优惠利率贷款用途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市财政局。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在分别收到人行营业管理部、市民族宗教委的审核意见后,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经复核无误后,市财政局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办理,支付贴息资金。
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由北京市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列入“2160299其他商业流通事务支出”科目。
第十八条 享受优惠利率政策的民贸民品企业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严格按规定使用贷款,及时对相关证明材料登记和存档,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承贷银行与贷款民贸民品企业未签订优惠利率贷款合同,即合同中利率水平未按优惠利率政策执行的,不予受理贴息申请。
第四章 贴息资金的监督管理以及绩效管理
第二十条 人行营业管理部对承贷银行贴息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加大协调力度。
第二十一条 市民族宗教委对民贸民品企业优惠利率贷款相关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族宗教委和人行营业管理部不断完善服务,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监管及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工作。市审计局依法对贴息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市财政局加强对市民族宗教委、人行营业管理部落实民贸民品优惠利率贷款贴息政策的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实施细则》(京财金融〔2013〕1781)同时废止。本市已有相关政策与本实施细则内容不相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族宗教委和人行营业管理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附件:1.《民贸民品贷款利差补贴申请表》(略)
2.《民贸民品贷款利差补贴汇总申请表》(略)
3.《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申请(季度)明细表》(略)
4.《北京市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申请审核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