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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公安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公安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19-05-24
  5. [成文日期] 2019-05-24
  6. [发文字号] 京公治字〔2019〕594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9-05-24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2019年 第23期(总第611期)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落实保安培训许可告知承诺的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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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公治字〔2019〕594号

天安门、西站、清河分局,各区分局:

  按照市政府《北京市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方案》(京政办发〔2018〕43号)和公安部《关于印发〈深化治安管理“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便民利民6项措施〉的通知》(公治〔2018〕570号)要求,保安培训许可采取告知承诺制的方式进行审批。为深入贯彻市政府、公安部工作要求,进一步提高行政许可工作效率,确保保安培训许可规范实施,现制定相关工作意见如下:

  一、告知承诺的概念

  告知承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申领保安培训许可证时,根据公安机关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申请材料和法律责任等内容,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审批所需的全部材料后,由公安机关当场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的行政审批方式。

  二、告知承诺的流程

  1.公安机关审批部门应当制作保安培训许可告知书和告知承诺书(具体式样见附件),在各行政审批大厅或对外办理政务服务窗口发布或放置,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索取。

  2.申请人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的,应当将经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和相关材料当面递交给公安机关审批部门。申请人不愿作出承诺的,按行政许可程序办理。

  3.公安机关收到申请人签署的告知承诺书和相关材料后,对符合要求的,应当场签署告知承诺书,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制作保安培训许可证,依法送达申请人。无法当场完成审批手续的,由公安机关审批部门先行发证,后续再完善审批手续。申请人要诚信守诺,达到法定条件后再从事经营活动。

  4.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经公安机关审批部门和申请人双方签章,一份交由申请人留存(粘入保安培训许可证副本,并加盖粘贴骑缝章),一份由公安机关审批部门存入审批档案。

  5.申请人为被委托人的、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已列入严重失信者名单或被相关部门实施信用联合惩戒的,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公安机关审批部门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2个月内,应通过资料核查、现场检查等方式对申请人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全覆盖例行核查。现场检查应制作核查工作记录,并补充到行政审批档案中。

  通过核查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收回保安培训许可证。发现申请人提交虚假申请材料的,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收回保安培训许可证。

  公安机关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或提交虚假申请材料的,应当记入诚信档案,对申请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此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保安培训许可告知承诺书(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2.申请人的承诺

北京市公安局

2019年5月24日


附件

保安培训许可告知承诺书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按照市政府《北京市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方案》(京政办发〔2018〕43号)和公安部《关于印发〈深化治安管理“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便民利民6项措施〉的通知》(公治〔2018〕570号)有关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的要求,就保安培训行政审批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1.《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64号令)。

  2.《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第112号令)。

  3.《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公安部第85号令)。

  二、法定条件

  1.是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2.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师资力量,其中保安专业师资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10年以上治安保卫管理工作经历。

  3.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1.北京市设立保安培训单位申请书。

  2.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相关材料。

  3.法定代表人、校长、副校长身份证;从事保安培训工作承诺书。

  4.专、兼职教师本科以上学历证书或从事10年以上治安保卫工作承诺书;与校方的聘用合同或劳务合同;从事保安培训工作承诺书。

  5.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行政、财务、医务、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

  6.保安培训场所的产权证或租赁合同。

  7.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训练设备、设施、教学仪器和图书等购买合同或租赁合同。

  8.保安培训单位教学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考核鉴定制度、财务管理制度。

  四、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已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和相关材料。

  公安机关审批部门收到申请人签署的告知承诺书和相关材料后,对符合要求的,应当场签署告知承诺书,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制作保安培训许可证,依法送达申请人。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公安机关审批部门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将要求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收回保安培训许可证。申请人提交虚假申请材料及作出不实承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附件2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申请人已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了解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要求,知晓和全面理解公安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自身能够满足公安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并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提供公安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且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

  (三)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主动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对承诺情况与实际情况不一致,不符合许可条件要求,且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接受公安机关撤销保安培训许可的决定;

  (四)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承诺书一式两份,由申请人和公安机关各保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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