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教基二〔2019〕13号
各区教委,各相关学校:
现将《市级中小学教师专项绩效奖励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19年5月23日
市级中小学教师专项绩效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专项绩效奖励项目管理,发挥专项绩效奖励的激励导向作用,提升项目实效,依据《北京市中小学教师绩效奖励激励机制项目管理补充办法》(京教人〔2016〕9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奖励承担市级主导跨区办学、市级统筹招生、贯通培养、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体验式培训和其他重点改革项目的优质中小学校的干部教师(含幼儿园),奖励对象根据需要动态调整。
第三条 新增奖励项目应与北京市教育委员会重点工作方向一致,由业务主管处室提出奖励建议及学校名单,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四条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按年度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奖励项目开展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奖励挂钩,当年考核不合格暂停奖励,连续两年不合格不再予以奖励。项目开展过程中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和管理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不再予以奖励。
第五条 连续奖励六年以上、办学质量稳定、招收属地生源80%以上、招生计划完成率80%以上的市级主导跨区办学项目,经与属地区教委议定后,交由属地管理,不再纳入市级奖励。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市级统筹招生类项目重点考核计划完成、学校管理、师资水平、学生学业表现等内容。
第七条 市级主导跨区办学类项目重点考核社会效益、学校管理、队伍建设、学生发展等内容。
第八条 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体验式培训类项目重点考核个性化培训方案制定、导师配备、培训效果等内容。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九条 市级统筹招生类,统筹一和跨区“校额到校”招生学校按每生2万元标准给予奖励,统筹二招生学校按每生1万元标准给予奖励,统筹三和贯通培养招生学校按每生0.5万元标准给予奖励,奖励核算以实际招生数为准。
第十条 市级主导跨区办学类,综合考虑办学规模、派遣师资的层次和数量、实际办学效果等因素,市级重点支持项目每校每年奖励200—300万元,市级主导跨区办学项目资源输出校每跨区承办一所分校(校区)中学每年奖励80万元,小学每年奖励60万元。分校(校区)法人代表为输出学校派出,奖励系数增加20%。
第十一条 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体验式培训类,承担市级体验式培训项目的学校,按每期每名学员3万元标准给予奖励,奖励核算以实际招生数为准。
第四章 奖励发放
第十二条 市级依据各类项目年度考核结果,按奖励标准确定奖励金额。
第十三条 区属学校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拨付到区,由区定向拨付到校。市属学校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定向拨付到校。部属高校附属中小学、幼儿园奖励资金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定向拨付到校。
第十四条 学校奖励分配要重点向法人校长、跨区派驻的执行校长、干部教师及参与支教的干部教师倾斜,上述人员绩效奖励总额不低于学校绩效奖励总额的50%。校长绩效奖励为派驻和支教人员平均数的1.5倍,每多担任一所学校法人,系数增加0.5倍,上限不超3倍。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市级统筹招生类,学校应因材施教,能根据学生学情制定针对性教学方案和辅助提升计划。统筹学生与统招学生在教育教学资源配备、校园生活等方面同等待遇。
第十六条 市级主导跨区办学类,市级重点支持项目学校须派人担任承办校法人代表,并派驻不少于3人的管理团队,实行一体化管理,开展常态化教师培训、交流、教研互动等教育教学活动。市级主导的跨区办学学校要与承办校属地区教委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学年内学校管理、师资培养、课堂教学、学生交流等事项。合作协议由承办校属地区教委报送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十七条 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体验式培训类,学校能根据学员学历背景和职业发展规划制定针对性培训计划,开展个性化培训,严格学员管理。能配备与学员职业背景相符,理念新、能力强、实践水平高的导师,保证培训质量。重视培训过程记录和成果展示,形成具有推广借鉴意义的实践经验。
第十八条 相关部门将按年度对专项绩效奖励资金分配情况进行普查和重点抽查,重点检查分配方案执行、资金使用效益、成效等。
第十九条 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绩效奖励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