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规范性文件 > 市级
  1.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保险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财政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 [实施日期] 2018-01-01
  5. [成文日期] 2017-12-29
  6. [发文字号] 京财社〔2017〕2949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8-01-08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关于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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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财社〔2017〕2949号

各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行为,加强基金收支的监督管理,现将《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17〕144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基金征收机构要在每月28日之前将征集的基金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户。

  二、市、区经办机构应根据基金年度预算,在每月28日前向市、区财政部门报送用款申请,并注明支出项目,加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章。市、区财政部门对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入支出户。

  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预收下一年度个人缴费收入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记为暂收款,在下一年度时将归属于该年度的预收收入转入相关的收入科目。

  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各项账务处理以及基金的预决算包含无保障老年人福利养老金。

  五、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由市经办机构测算市级和各区基金收支情况。对预计下一年度基金支付不足的,市、区财政部门应提前做好预算安排,并在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正式批复后两个月内,拨付资金予以补足,补贴资金直接缴入市财政专户。编制后一年度基金预算时,再对此项资金进行清算。

  六、新印发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于2018年1月1日正式执行,与本制度相抵触的有关制度、规定同时废止。实施中有关问题由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17〕144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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