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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7-08-31
  6. [发文字号] 京人社毕发〔2017〕194号
  7. [废止日期] 2018-02-24
  8. [发布日期] 2017-09-02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2017年 第35期(总第527期)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本市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公示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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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毕发〔2017〕194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工作公开力度,更广泛地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引进毕业生工作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现就引进毕业生公示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示范围

  引进毕业生公示工作原则上在主管单位范围内进行。主管单位的范围包括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市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各区人力社保局,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公示方式

  拟引进毕业生信息应在主管单位官方网站进行公示。

  三、公示内容

  公示内容应包括拟引进毕业生的姓名、年龄、毕业院校、学历等信息(涉密等特殊岗位除外),并公布主管单位的监督电话和联系地址。公示前,主管单位须征求拟引进毕业生本人意见,并与之签订承诺书。

  四、公示时间

  公示时间应为主管单位在高校毕业生管理系统填报拟引进毕业生信息之前,且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其他要求

  1.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主管单位报市人力社保局办理引进毕业生工作。未经公示或公示存在问题的,不得报市人力社保局。

  2.本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大学生村官(选调生)、退役大学生士兵等办理引进的公示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各主管单位要认真落实引进毕业生公示要求,细化完善相关规定,确保工作严谨细致。对没有按规定进行公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关于拟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名单的公示(参考模板)(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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