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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国有资产监管/价格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17-07-01
  5. [成文日期] 2017-06-28
  6. [发文字号] 京发改〔2017〕943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7-06-30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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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发改[2017]943号

市公安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本市情况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普通护照收费标准(收费编码171012001)由每本200元降为每本160元。因丢失要求补发因私普通护照的,收费标准为每本160元。

  二、出入境通行证收费标准(一次有效,收费编码171012003)由每证20元降为每证15元,出入境通行证收费标准(多次有效,收费编码171012005)由每证100元降为每证80元。

  三、前往港澳通行证收费标准(收费编码171012010),由每证50元降为40元。往来港澳通行证收费标准(收费编码171012011),由每证100元降为每证80元。内地居民赴港澳签注,一次有效签注收费标准(收费编码171012012)由每件20元降为每件15元;二次有效签注收费标准(收费编码171012013)由每件40元降为每件30元;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收费标准(收费编码171012014)由每件100元降为每件80元;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两年以下(含两年)多次有效签注收费标准(收费编码171012015)由每件150元降为每件120元;两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收费标准(收费编码171012016)由每件200元降为每件160元;长期(三年以上,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收费标准(收费编码171012035)由每件300元降为每件240元。

  四、往来台湾通行证,电子通行证(卡式)收费标准(收费编码171012034)由每证100元降为每证80元。大陆居民前往台湾签注,一次有效签注收费标准(收费编码171012030)由每件20元降为每件15元;多次有效签注收费标准(收费编码171012031)由每件100元降为每件80元。

  五、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电子通行证收费标准(收费编码171012036)每证200元;台湾居民来往大陆一次有效通行证收费标准(收费编码171012021)由每证50元降为每证40元。

  六、台湾同胞定居证收费标准(收费编码171012027)由每证10元降为每证8元。

  七、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收费标准(收费编码172009001),由每本15元降为每本10元。

  八、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收费标准(收费编码172012001),由每本15元降为每本10元。

  九、增加的长期(三年以上,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收费(收费编码171012035)、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电子通行证收费(收费编码171012036),收入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公民出入境证件费科目,科目编码为103040103。

  十、公安部门和各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在本单位网站和服务收费场所的明显位置公示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对象、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单位主管部门的监督电话和价格监督举报电话12358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十一、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2017年7月1日前应交未交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补交时按原标准执行。此前本市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17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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