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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7-02-24
  6. [发文字号] 京人社农合发〔2017〕46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7-03-16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2017年 第15期(总第507期)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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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农合发〔2017〕46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解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复参保和重复享受待遇问题,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公平可持续发展,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要求,现就做好201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城乡居民按规定相应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得重复参保和重复享受待遇。

  二、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条件,且2016年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在2017年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视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自2017年1月1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各区人力社保局要加强管理,按照工作职责组织实施好201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工作。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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