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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税务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4. [实施日期] 2017-01-01
  5. [成文日期] 2016-12-05
  6. [发文字号] 2016年第〔〕18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6-12-20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2017年 第2期(总第494期)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及个人所得税委托代征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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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第18号

  为进一步加大推进“放管服”改革力度,全面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要求,创新税收征管方式,提高纳税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第16号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个体工商户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及个人所得税委托代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1月1日起,地税机关委托国税机关代征我市个体工商户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及个人所得税。

  二、为方便个体工商户纳税人,节省纳税人办税时间,简化办税流程,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简并征期,按季度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如因国税机关系统故障原因无法代征相关税费,个体工商户可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上门申报。

  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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