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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水资源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水务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16-09-20
  5. [成文日期] 2016-09-20
  6. [发文字号] ​京水务节〔2016〕51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6-10-06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节水设施方案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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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水务节[2016]51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北京城市副中心建设、规范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节水设施方案备案工作,市水务局制定了《北京市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节水设施方案备案办法(试行)》,已经2016年8月15日第14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节水设施方案备案办法(试行)》

北京市水务局

2016年9月20日

北京市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节水设施方案备案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北京市开展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改革试点的批复》(国函〔2016〕83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16〕35号)有关要求,为加快北京城市副中心建设、规范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节水设施方案备案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城市副中心建设领导小组确定的城市副中心道路、停车设施、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及教育、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节水设施方案备案,适用本办法。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商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确定的中央国家机关在京重点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条 下列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节水设施方案备案手续:

  (一)北京城市副中心范围内的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设计年用水量超过30万立方米或者建筑面积超过20万平方米的;

  (二)中央国家机关在京重点建设项目。

  北京城市副中心的其他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到通州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节水设施方案备案手续。

  第四条 办理节水设施方案备案手续,项目单位应当填写《北京市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节水设施方案备案申请表》(附件1),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市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节水设施方案备案表(附件2);

  2.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相关文件;

  3.规划部门签发并且在有效期内的《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复函》(或《建筑项目规划许可证》)和盖有规划部门专用章的附图复印件一份;

  4.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中的节水设计专篇一份;

  5.使用公共管网再生水的建设项目,需提供与再生水供应单位签订的供水协议或相关规划;

  6.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需要进行施工降水的,应当附有建设部门出具的专家评审报告;

  7.申请单位(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机关事业单位编码等证明文件复印件;委托办理的,需提供法人委托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8.建设单位申请提供的与项目相关的其他材料;

  9.不能按照受理条件提供的材料,应当书面说明原因;。

  10.以上书面材料均需加盖项目建设单位的公章,复印件应确保与原件保持一致。

  第五条 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登记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在自收到项目单位申请并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

  对符合规定的项目,予以登记备案并出具《北京市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节水设施方案备案表》(附件2);

  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不予登记备案并说明理由;

  申请资料不齐全或有误的,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第六条 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项目,项目名称或项目单位名称发生变化的,或者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规定应当变更的其他情况,项目单位应当向原备案部门申请变更。

  第七条 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项目,项目建设地点或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单位应向原备案部门重新办理备案。

  第八条 项目单位对所申报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项目单位以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等不正当手段办理备案手续的,备案机关应当撤销对该项目的备案,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项目单位承担。

  第九条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双随机抽查、日常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对项目单位不依法办理项目备案手续、不按照项目备案内容进行建设的,备案机关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条 建设项目节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备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节水管理部门不予核定用水指标,供水单位不得供水。

  第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项目备案手续,在项目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到试点期结束日期终止。

  附件1:北京市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节水设施方案备案申请表(略)

  附件2:北京市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节水设施方案备案表(略)

  附件3:

节水设计专篇编制参考提纲

  1.建设项目用水来源(自来水或自备井水、再生水);

  2.建设项目各类用水量明细(包括项目最高日用水量、再生水日回用量等计算过程)及设计依据;

  3.所采用的节水设施及要求

  (1)凡使用间接冷却水设备(如:冷冻机、空压机、反应釜、引风机、干洗机等),设备间接冷却水必须自身循环使用,循环率应达到98%以上,每小时200立方米的循环水系统,应建设相应的水质稳定处理设施,浓缩倍数应达到2.5以上;

  (2)锅炉蒸汽冷凝水应回收利用,回收率达到80%以上。

  (3)产品定额用水量、工艺用水情况;

  (4)各类用水器具应选用节水型产品(如:节水型龙头、延时开关等)。不得安装使用无节水装置的小便池花管及手轮开关;

  (5)内部员工淋浴器应优先选择用水效率二级以上的高效节水器具。(如:混水器应为单把混调等);

  (6)车辆冲洗应选用节水型汽车清洗器,或建设循环水洗车台;

  (7)游泳池要注明最大容积,用水必须循环使用,日补水率应小于游泳池容积的5%(室外小于10%);

  (8)再生水设施应注明水量计算依据、再生水处理工艺流程及设备选型、再生水用途;

  (9)按照“渗、滞、蓄、净、用、排”的指导原则,绿地、道路应当建设低草坪、渗水地面,使用透水性能好的材料。城镇地区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院内应当建设雨水收集利用的设施。鼓励单位和居民庭院建设雨水利用设施和渗水井。绿地浇灌应采用喷滴灌方式;

  (10)按照北京市雨水建设有关规定,列出场地建设前后径流系数,雨水池容积计算过程和体积,建设位置和雨水利用具体措施;

  (11)项目用水应分区域、部位及主要用水设备逐级安装水表计量,并应达到《北京市用水单位水量平衡测试管理规定》的要求,并注明装表部位、数量;

  (12)冷却塔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

  4.新改扩建工程对原有用水设施挖潜改造情况;

  5.目前用水指标情况,是否需要增加或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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