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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人口与生育、妇女儿童/人口与计划生育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6-09-02
  6. [发文字号] 京卫老年妇幼〔2016〕28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6-09-30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关于落实全面两孩政策增加助产服务资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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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卫老年妇幼〔2016〕28号

各区政府: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增加本市助产服务资源,满足孕产期保健服务需求,保障全面两孩政策落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各区要以满足孕产期保健服务需求、开展系统孕产期保健为重点,密切监测辖区孕产妇建档和分娩需求,根据孕产妇新增数量,科学制定产科床位及人员调整方案,增加辖区助产服务资源,提升助产服务能力,有效缓解妇幼健康服务资源总体短缺和结构性短缺的供需矛盾,保障全面两孩政策有效落实。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孕产保健,保障母婴安康

  1.完善监测预警机制。各区要对孕妇社区建册和产科建档情况进行监测,制定《产科建档应急预案》,实施调度,合理调整助产机构服务资源。

  2.建立建档信息沟通机制。各区要设立孕妇建档服务中心,协调解决孕妇建档问题。

  3.严格执行孕妇分级建档。各区要明确建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一二级助产机构、三级助产机构网格化对接关系,开展孕产妇高危因素筛查和分级建档指导,将三级助产机构高危孕妇建档率提高到80%以上。

  4.加强高危妊娠管理。各区要落实产科质量管理办公室职责,畅通危重孕产妇转诊绿色通道,做好多学科会诊、用血和抢救工作。

  5.增强孕产服务能力。各区要加强助产岗位培训,提升助产服务技能,合理控制剖宫产率,提高床位使用率。

  6.加大健康宣教力度。各区要开展孕产期保健知识与政策宣传,加强优生优育全程服务,对高危妊娠及不宜妊娠情况充分做好风险告知。加强孕妇学校健康教育工作,预防和减少孕产期危险因素发生。

  (二)扩增产科床位,满足分娩需求

  1.调整增加产科床位。各区要按照助产资源增加计划(见附件),在2015年北京市产科资源调查基础上,指导辖区各公立助产机构将具有增床空间的特需病房统一调整为普通病房,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通过科室间病房调整增加产科床位。所增床位要于2016年9月30日前调整到位。

  对公立助产机构调整的特需病房每日每房间补助600元;对通过科室间调整增加的产科床位每日每床补助200元。2016年所需费用由市级财政保障。2017年起,各区要将区属助产机构补贴经费纳入区财政年度预算。市属助产机构补贴由市财政保障,部属和军队属等其他助产机构补贴经费由市财政转移支付到各区执行。各助产机构实际补贴经费以10月底督导确认的扩增床位及服务情况为准。补贴政策执行至2019年底。届时,依据助产资源和分娩需求重新评估,并制定相应政策。

  2.通过合作租赁、购买等方式扩增服务资源。北京妇产医院紧急租用医疗用房,改造为妇产科门诊、病房等,扩增产科床位;北京朝阳医院西院购买医疗用房,重点规划开放产科床位,应对北京市持续增长的分娩高峰。所需经费由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安排解决。

  (三)增加产科人员,提高服务能力

  1.稳定现有产科人员,吸引持证人员回归。各区要建立助产机构紧缺人才激励机制,在薪酬分配上充分体现产科落实国家生育政策调整及高风险等因素,将提升产科能力相关因素作为考核指标纳入绩效管理体系,并与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挂钩。医疗机构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结合绩效考核结果,重点加大向苦、累、险和作出突出贡献的岗位绩效工资分配倾斜力度。优先产科人员职称晋升,增加产科岗位吸引力。落实国家高级职称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延长退休年龄政策,通过延聘、返聘等方式,吸引退休人员留在助产岗位。积极吸引已取得助产资质但未在产科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回归。

  2.加强助产技能培训,定向培养助产士。2016年,组织在职护士参加至少3个月的助产士定向培训。2017年起,启动对北京卫生职业学院应届毕业护士增加半年学习时间,定向培养为助产士。各区要根据服务需求,组织辖区助产机构选派在职护士参加北京市助产士定向培训,于9月底前将人员组织到位,并做好2017-2019年助产士定向培养需求计划。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北京妇产医院要加强市级助产培训基地建设,保障培训任务落实,所需设备购置及人才培训等经费由市财政予以保障。

  3.通过科室调整和岗位招聘,补充产科护士缺口。各区要根据床护比,组织助产机构通过科室间调整和岗位招聘等形式,增加产科护士,满足产科医疗需求。

  4.调整进京指标结构数量,增加助产专业人员。在“十三五”期间,适当增加外地进京指标,各区每年要依据实际需求上报指标计划,用于产科指标单列,并调整现有应届毕业生进京指标使用结构,将进京指标向产科人员倾斜。

  5.通过京津冀人才交流培训,提升助产服务能力。北京妇产医院要做好京津冀妇幼保健人才交流培训工作,按年度落实河北省及天津市助产人员进修任务。

  (四)强化机构建设,促进长期发展

  1.加强妇幼保健服务体系建设。启动北京妇幼保健院(北京妇产医院)异地新建项目,扩大市级妇幼保健院服务规模,发挥市妇幼保健院在全市妇幼健康服务体系中的龙头作用。各区要按照国家“十三五”期间重点建设妇幼保健院的要求和安排,加强区妇幼保健院标准化建设,功能核心区应利用存量资源及合作购买等方式增加妇幼保健院的服务规模,其他各区优先安排区妇幼保健院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扩增服务规模,改善服务环境,满足群众妇幼健康服务需求。

  2.鼓励民营助产机构发展。各区要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和运营助产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高群众对民营助产机构的认知度,充分发挥民营助产机构的补充作用,提高其床位使用率,满足北京市孕产妇多元化服务需求。完善监督管理,指导民营助产机构不断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提高医疗技术水平,提供优质助产服务。

  三、切实做好组织保障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主体责任

  各区政府是落实全面两孩政策,提升产科能力的实施主体。各区要将合理调整妇幼保健资源作为落实全面两孩政策,满足孕产服务需求的重要抓手,按照各区孕妇建册、建档量和助产资源增加任务指标,综合考虑辖区医疗资源,增加辖区产科床位与人员,保障全面两孩政策实施。

  (二)强化部门协调,提供政策保障

  建立妇幼健康价格及生育保险调节机制。市发展改革部门将产科医疗服务价格优先纳入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调整计划,完善收费标准;市人力社保部门进一步研究完善北京市生育保险相关政策,落实好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待遇。各区要积极调整支出结构,做好经费保障工作。人力社保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建立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增长机制,激励机构充实助产人员及开展助产相关工作。卫生计生部门要结合产科行业工作特点,将提升产科能力相关因素作为考核指标纳入行业绩效管理体系,根据人力社保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定总量,结合所属产科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际考核结果,加强监督管理,做好总量分配倾斜工作。

  (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措施到位

  市政府将增加助产服务资源任务纳入对各区、各相关部门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加大考核与监督力度。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将落实全面两孩政策、增加助产服务资源纳入重点工作安排,完善政策措施,制定实施细则,加强绩效考核,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附件:各区助产资源增加任务表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2016年9月2日

  附件

各区助产资源增加任务表

各区助产资源增加任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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