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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税务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16-08-08
  5. [成文日期] 2016-07-08
  6. [发文字号] 〔〕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6-07-11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全市通办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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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方便纳税人办税,减轻办税负担,优化纳税服务,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推行办税事项全市通办(以下简称全市通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全市通办是指在不改变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不改变税收预算级次和收入归属的前提下,纳税人可以通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终端渠道接受不受主管税务机关区域限制的办税服务。

  二、涉税事项全市通办,自2016年8月8日起,在石景山、门头沟、房山、通州、顺义、大兴、昌平、平谷、怀柔、密云、延庆、开发区、燕山国税局范围内运行,上述区(地区)国税局可办理全市通办业务。2016年11月起,全市纳税人可以到全市行政区域国税机关办理全市通办业务。

  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经公告授权的国税机关(详见附件1)依法办理本公告设定的全市通办办税事项。

  四、全市通办办税事项的范围包括:税务登记、税务认定、发票办理、申报纳税、优惠办理、证明办理、纳税咨询等7大类375个办税事项(详见附件2)。

  五、纳税人可以在全市范围内自由选择本公告所列国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办理全市通办办税事项。税务机关受理全市通办业务中需要使用国税机关印章的,加盖受理税务机关印章。

  六、涉及涉税违法行为依法应当进行行政处理的相关办税事项不在全市通办范围内,由属地国税机关办理。

  七、涉及税款缴纳的全市通办办税事项,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

  八、税务机关受理全市通办办税事项,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即办类办税事项即时办结,对符合办理条件的非即办类办税事项在法定时限内办结。纳税人可以在本公告所列国税机关的任一办税服务厅获取全市通办办税事项的办理结果。

  九、纳税人需要进一步了解全市通办涉税事宜的,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咨询电话或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咨询,或登录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网址:http://www.bjsat.gov.cn)进行查询。

  十、本公告自2016年8月8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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