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规范性文件 > 市级
  1. [主题分类] 经济、交通/其他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6-07-06
  6. [发文字号] ​京教办发〔2016〕4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6-07-11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教委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打印
字号:        

京教办发〔2016〕4号

市教委机关各处室,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各处室,两委机关服务中心: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教委2016年第14次主任办公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7月6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机关公务车辆使用管理,推动节能减排,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北京市党政机关保留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党政机关新能源机要通信车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有关公务用车的有关精神和管理规定,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北京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公务用车改革后,我委现保留的公务车辆主要有实物保障工作用车、应急(综合保障)、老干部用车、新能源机要通信等四类(以下统称公务用车)。

  第三条 所有公务车辆使用管理遵循“集中管理、专项使用,规范审批、厉行节约”的原则,由办公室和机关服务中心统一负责管理。

  第四条 机关服务中心车队作为车辆具体管理责任主体负责公务用车日常管理和调度;负责检查使用人填写公务用车审批单,督促驾驶员做好行车记录,并统计、整理和上报车辆使用情况;负责对驾驶员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做好车辆维修、保养、年检、报废和更新等工作。

  第二章 车辆使用

  第五条 实物保障用车。由北京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用于保障市教委和市政府教育督导室主要领导岗位工作使用。车辆使用安排由乘用领导负责。

  第六条 老干部服务车。由北京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用于我委离退休干部服务保障工作。车辆使用由老干部处负责登记,机关服务中心车队负责车辆调度。

  第七条 应急(综合保障)车辆。主要用于突发事件处置、紧急事项办理、中央及国家重大活动保障、限行限号车辆临时替代以及其他不宜采取社会化出行方式保障的工作任务等,保障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处理紧急突发的各类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

  (二)办理中央和上级机关交办的紧急、保密、时限性强,且使用社会车辆难以保障的公务事件;

  (三)参加中央和国家部委、驻京部队召集或组织的重要活动,参加与之相关的各类应急保障专项任务;

  (四)参加临时通知(仅限当天)的中央和国家部委以及北京市市委、人大、政府、政协等主要机关召集的紧急会议、调研、外事活动、公务接待等紧急公务事项;

  (五)参加本市城六区外的跨区调研等集体公务活动(但不得同时报销领取市内交通补助费用);

  (六)财务人员赴银行办理现金业务等涉及财物安全的公务活动;

  (七)需要携带涉密文件及内部重要文件资料参加的相关公务活动;

  (八)其他不便于采用社会化出行方式保障或在不具备社会化出行保障条件的地区参加的公务活动。

  第八条 新能源机要通信车辆。本市新能源汽车租赁企业定向为我委提供,车辆产权为租赁企业所有,车辆不能向社会开放,只用于机要交换及相关特定涉密和内部工作使用,保障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机关日常机要公文交换、传递等相关公务活动;

  (二)需要携带涉密及内部重要文件参加的会议、调研、工作研讨等相关公务活动;

  (三)前往中央国家部委和市级机关重要公务场所,需要相对固定车辆号牌及标志标识参加的公务活动;

  (四)按相关规定保留的应急等公务车辆不能满足使用需求,可以使用新能源机要通信车辆作为补充,予以保障,但应优先保障机要通信相关工作。

  第九条 临时租用社会车辆。因举办或参加中央和市级的大型活动(会议)或重要专项任务,保留的应急(综合保障)车不足以保障时,经市级财政预算部门审批后可以临时租用社会车辆,应优先租用新能源车辆。

  第三章 车辆管理

  第十条 车辆使用按照“先审批后使用,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履行车辆使用审批手续,建立车辆使用人申请、所在部门审核、部门分管委领导审批的管理机制。车辆使用人需填写《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务用车审批单》(附件1),原则上每次用车从单位出发。视实际情况,可在顺路情况下,乘车人就近上、下车。

  第十一条 建立车辆运行管理台账,做到用车登记、有车有账、凭单出车、一车一档。如实记录车辆使用人、审批人、出行时间、目的地、行驶里程、事由、驾驶员等信息,形成车辆使用管理档案备查。

  第十二条 公务用车原则上不准出京,如确需用车到京外公干,要履行车辆使用审批相关程序(第十条),并由分管机关服务中心委领导和市教委主要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公务用车使用完毕,要及时停放在市教委机关指定位置(市教委办公楼地下一层),钥匙交由车队统一保管。特殊情况,确不能按时停回机关的,要经车队队长批准。

  第四章 车辆驾驶员管理

  第十四条 公务用车需由专职驾驶人员驾驶。车辆驾驶人员要具有所驾驶车型有效的驾驶证照,要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车辆管理使用制度,按照规定时间和目的地行驶,文明驾驶,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五条 专职驾驶员要热爱本职工作,坚守岗位,做好值班值守,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和无故缺勤,服从调度指挥,按序出车。请事、病假要提前一天,便于车队安排调度车辆。请事假须书面说明原因,请病假须有医院或医务室假条,紧急事件可按照先口头后书面的程序向车队报告。坚决杜绝安排调度车辆时临时请假。

  第十六条 专职驾驶员热情主动、文明礼貌、服务周到。接到出车任务后,要做到:

  (一)检查车辆,确保车辆整洁、车况良好、安全可靠;

  (二)明确乘车人、乘车及到达时间、地点,要主动了解行车路线的道路情况,按要求的时间和地点到达;

  (三)完成任务后,按要求填写完成好《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行车记录单》(附件2),清洁车辆,保持燃油量,将车辆停放在机关指定位置,钥匙交还车队。

  第十七条 专职驾驶员要做好保密工作,对乘车人的谈话要做到不听、不问、不传,防止泄密事件发生。

  第十八条 专职驾驶员不得将车辆交非司机驾驶,未经批准不得将车辆交非本车队司机驾驶。

  第十九条 车辆驾驶人因违反交通法律法规,造成交通违法和甲方责任事故的,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有关车辆及驾驶员管理未尽事宜依照《市教委机关服务中心车队管理办法》。

  第五章 监督机制

  第二十一条 定期接受本市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专项检查。根据要求,每半年开展一次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纪检和审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市教委监察处负责对我委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干部职工发现相关违规问题,可向市教委监察处举报。

  第二十三条 坚决杜绝公车私用,违反公务用车纪律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严肃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使用车辆的;

  (二)以虚假理由使用车辆的;

  (三)擅自变更、增加车辆行驶目的地、捎办其他事项的;

  (四)使用车辆办理个人事项的;

  (五)其他违反规定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对于车辆使用审核、审批把关不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分享:
相关解读
相关政策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首都之窗”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