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民社工发〔2016〕305号
各区民政局,局机关各处室,各二级、直属单位:
现将《“北京社会工作者”徽章和宣传标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民政局
2016年7月27日
“北京社会工作者”徽章和宣传标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社会工作者”徽章和宣传标识的管理和使用,增强社会工作及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提升北京市社会工作者的整体形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北京社会工作者”徽章是北京市社会工作者的标志。“北京社会工作者”宣传标识是北京市社会工作宣传活动专用标识。
第三条 “北京社会工作者”徽章和宣传标识所有权属于北京市民政局,并通过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作品著作权登记。
未经北京市民政局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与该徽章和宣传标识相同或者相似的图案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
第四条 “北京社会工作者”徽章和宣传标识样式由北京市民政局统一规定。
“北京社会工作者”徽章中的图案与文字是完整的统一体,不能拆分或者变相拆分使用,不能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不能变更图案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颜色标准等。
“北京社会工作者”宣传标识中的图案与文字是完整的统一体,可以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能拆分或者变相拆分使用,不能变更图案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颜色标准等。
第五条 “北京社会工作者”徽章和宣传标识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北京市民政局负责全市范围内“北京社会工作者”徽章和宣传标识的宣传推广,并对徽章和宣传标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各区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北京社会工作者”徽章和宣传标识管理。
第六条 北京市范围内的社会工作者有权使用“北京社会工作者”徽章,徽章应佩戴在左侧胸前适当位置。
北京市范围内的社会工作行业组织和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有权使用“北京社会工作者”宣传标识,可以应用于工作人员胸牌、桌标,以及各种与社会工作有关的公益活动、会议、宣传作品、媒体资料等。
第七条 各区民政局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北京社会工作者”徽章和宣传标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下列使用情形,应当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等责任:
(一)故意贬损、毁坏“北京社会工作者”徽章和宣传标识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制作“北京社会工作者”徽章和宣传标识的;
(三)未经批准在各种与社会工作无关的活动、场所使用或者在物品上冒用“北京社会工作者”徽章和宣传标识的;
(四)使用“北京社会工作者”徽章和宣传标识进行营利性活动的;
(五)其他侵犯“北京社会工作者”徽章和宣传标识专用权的情形。
第八条 “北京社会工作者”徽章和宣传标识由北京市民政局统一监制。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北京社会工作者”徽章图案和文字说明
“北京社会工作者”徽章整体颜色以蓝色(RGB:0.148.232)为标准色,整体结构由“北京社会工作者”和“BEIJING SOCIAL WORKER”字样加基本图案组成,标准规格为12mm*36mm。
基本图案由“北京”英文缩写“BJ”和汉字“社工”融合象形的天坛、飞翔的鸽子、闪耀的星星和舞动奋进的人形巧妙构成,体现了社会工作“以人为本、助人自助”的核心理念,突出北京“爱国、创新、包容、厚德”的城市精神,寓意北京社会工作者“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的责任与使命,体现北京社会工作者“同心同德、永不言弃”的精神,表达“幸福北京、魅力社工”的主题。图案立意新颖、端庄大方、主题鲜明、寓意深刻,具有人文、艺术、创新的特征,达到见标识即知“北京社会工作者”的效果。
附件2
“北京社会工作者”宣传标识图案和文字说明
“北京社会工作者”宣传标识整体颜色以蓝色(RGB:0.148.232)为标准色,整体结构由“北京社会工作者”和“BEIJING SOCIAL WORKER”字样加基本图案组成。
基本图案由“北京”英文缩写“BJ”和汉字“社工”融合象形的天坛、飞翔的鸽子、闪耀的星星和舞动奋进的人形巧妙构成,体现了社会工作“以人为本、助人自助”的核心理念,突出北京“爱国、创新、包容、厚德”的城市精神,寓意北京社会工作者“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的责任与使命,体现北京社会工作者“同心同德、永不言弃”的精神,表达“幸福北京、魅力社工”的主题。图案立意新颖、端庄大方、主题鲜明、寓意深刻,具有人文、艺术、创新的特征,达到见标识即知“北京社会工作者”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