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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6-05-24
  6. [发文字号] 京环发〔2016〕10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6-05-24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从事含氢氯氟烃等消耗臭氧层物质经营活动备案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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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环发〔2016〕1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含氢氯氟烃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的通知》(环函〔2013〕17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本市对从事含氢氯氟烃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再生利用或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实施备案管理制度。有关要求如下:

  一、备案范围

  1.含氢氯氟烃(HCFCs)生产企业申请HCFCs生产配额许可证。

  2.HCFCs受控用途年使用量在100吨以上的使用企业申请HCFCs使用配额许可证。

  3.HCFCs及其混合物年度经销量在1000吨(含)以上的销售企业办理销售备案。

  4.HCFCs原料用途使用企业办理使用备案。

  5.HCFCs受控用途年使用量在100吨以下的使用企业办理年度使用备案。受控用途主要指制冷、发泡、清洗行业。

  6.HCFCs及其混合物年度经销量在1000吨以下的销售企业办理年度销售备案。

  7.从事ODS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企业。

  8.从事含ODS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企业。

  二、备案管理部门

  国家对备案实施分级管理:

  1.上述第1、2、3、4类企业在国家环保部门备案;

  2.上述第5、6、7类企业在市级环保部门备案;

  3.上述第8类企业在属地区级环保部门备案。

  三、国家环保部门备案要求

  在国家环保部门备案的企业,按照《通知》要求办理(可在环保部网站或中国保护臭氧层行动网上查询),并将相关资料抄送市环保局。

  四、市级环保部门备案要求

  (一)备案时间

  在市级环保部门备案的企业,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至2016年底,市环保局受理2015年度企业备案。此后,企业应在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的备案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提交至市环保局受理窗口(具体地址见附件1)。对备案材料齐全、符合备案要求的企业,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备案。

  (二)备案材料

  备案材料一式二份,备案表一式三份。提交材料如下:

  1.HCFCs受控用途使用企业备案

  (1)填写附件2《北京市HCFCs受控用途使用企业备案表》等表格一式三份;

  (2)企业资质证明复印件;

  (3)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三同时”验收材料复印件;

  (4)使用HCFCs的场所、设施、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情况说明;

  (5)相关管理制度文件和统计台账等。

  2.HCFCs销售企业备案

  (1)填写附件3《北京市HCFCs销售企业备案表》等表格一式三份;

  (2)企业资质证明复印件;

  (3)危险品经营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相关管理、技术人员情况及其他资料。

  3.从事ODS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备案

  (1)填写附件4《北京市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备案表》等表格一式三份;

  (2)企业资质证明复印件;

  (3)工艺、设备等技术材料和人员情况;

  (4)污染防治设施设备以及包装容器等材料;

  (5)有关岗位责任、环境保护和操作规程等管理制度;

  (6)经营记录、台账等其他有关材料。

  通过备案后,首次备案企业将备案材料电子版上传至市环保局官网(www.bjepb.gov.cn,网上办事-备案事项-XXX备案-注册-登陆-上传)。

  五、区级环保部门备案要求

  (一)备案时间

  在属地区环保局备案的企业,本文件发布之日起至2016年底,区环保局受理2015年度企业备案。此后,企业应在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的备案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提交至区环保局受理窗口(具体地址见附件1)。对备案材料齐全、符合备案要求的企业,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备案决定。

  (二)备案材料

  从事含ODS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备案。

  (1)填写附件5《北京市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单位备案表》一式三份;

  (2)企业资质证明复印件;

  (3)相关管理、技术人员情况及其他资料。

  六、管理要求

  1.各相关企业应按《条例》和《通知》要求,根据各自生产使用及经营情况,按年度分别进行备案。

  2.备案企业应规范经营行为,完整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原始资料至少3年。

  3.市、区环保部门将按照《条例》和《通知》要求,加强对本市从事HCFCs生产、使用、销售、维修和回收等活动企业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条例》的行为依法查处。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北京市环保局、各区环保局办理地址和电话

  2.北京市含氢氯氟烃(HCFCs)受控用途使用企业备案表(年使用量100吨以下)(略)

  3.北京市含氢氯氟烃(HCFCs)销售企业备案表(年经销量在1000吨以下)(略)

  4.北京市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单位备案表(略)

  5.北京市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单位备案表(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5月24日

  附件1

北京市环保局、各区环保局办理地址和电话

北京市环保局、各区环保局办理地址和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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