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民优发〔2015〕470号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5〕179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北京市义务兵优待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民优发〔2004〕207号)等相关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标准和义务兵优待金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下同)的残疾抚恤金,按照《通知》中规定的标准执行;在乡残疾军人定期生活补助金标准按照本市2014年度城镇居民家庭年人均消费性支出水平的增长比例予以调整(具体标准见附件1、2)。
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烈士遗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带精神病回乡退伍军人的定期生活补助金标准,按照本市2014年度城镇居民家庭年人均消费性支出水平的增长比例予以调整;部分烈士子女的定期生活补助金标准按照烈士遗属抚恤金标准的50%发放(具体标准见附件3)。
三、在乡复员军人定期生活补助金标准每人每月提高200元;部分参战参试军队退役人员定期生活补助金标准每人每月提高100元(具体标准见附件3)。
四、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20元。
五、义务兵优待金标准由每人每年2.65万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81万元,其中赴西藏地区服役的义务兵按照双倍标准发放,每人每年5.62万元。
六、在乡残疾军人定期生活补助金发放范围,由一至四级和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在乡残疾军人调整为所有在乡残疾军人,新认定或申请享受在乡残疾军人定期生活补助金的在乡残疾军人,符合条件的,自审批之日的下月开始发放。
七、调整后的新标准从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其中义务兵优待金标准从2015年夏秋季征兵起执行),各区要高度重视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标准和义务兵优待金标准调整工作,确保抚恤补助金和优待金发放准确无误。对2015年期间抚恤补助金关系迁移的优抚对象,其2015年10月至12月的抚恤补助金补发工作,由迁出区负责。对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其抚恤补助金的发放,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按标准最高的一类发给。
八、2015年调整抚恤补助金标准所需增量经费,由市财政统一拨付,2016年起列入区财政预算(另有规定的除外)。义务兵优待金由区财政安排。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15年12月25日
- 附件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国家标准)
- 附件2:在乡残疾军人定期生活补助金标准表
- 附件3:在乡复员军人、烈士遗属等优抚对象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金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