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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社会福利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民政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5-12-02
  6. [发文字号] 京民福发〔2015〕438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5-12-21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民政部《家庭寄养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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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民福发〔2015〕438号

各区民政局,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市救助管理事务中心: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4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经民政部颁布实施。《办法》对于指导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市家庭寄养工作和儿童福利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为贯彻落实好《办法》各项要求,结合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贯彻落实《办法》的重要意义

  家庭寄养作为一种家庭环境下孤儿弃婴等儿童的替代性养育模式,在促进寄养儿童身心健康成长、推动儿童福利制度改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办法》是基于家庭寄养工作长期实践和儿童福利事业发展需要,对《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的修订和完善,充分体现了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和理念,具有人性化、专业化和规范化特点。《办法》的颁布实施为我市推进家庭寄养工作进一步规范发展提供了有力依据,对于加快我市家庭寄养工作发展转型和更好促进寄养儿童身心成长,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各单位要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办法》主要精神,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好《办法》的重要意义,从我市寄养儿童成长发展需要出发,进一步创新制度,完善机制,加强保障,强化指导,努力构建管理规范、制度衔接、保障有力、运作平稳的家庭寄养工作新格局。

  二、明确贯彻落实《办法》的主要任务

  各单位要认真学习《办法》基本内容和各项规定。根据《办法》要求,结合本地、本系统实际,加强对所属儿童福利机构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以下简称机构)家庭寄养工作调研,掌握情况,分析问题,明确主要任务,并强化落实指导,持续推动家庭寄养工作规范开展。

  (一)明确相关条件。在《办法》相关规定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明确开展家庭寄养的相关条件:

  1.依法明确由市或区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孤儿和儿童、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救助且滞留一定期限以上的流浪儿童,可以按照《办法》规定,安排家庭寄养。

  经评估,需要长期医疗和康复护理,并需要专业技术支持和专业人员照料的重残、重病儿童,不得安排家庭寄养。

  2.寄养家庭应当具有本市户籍;拥有固定合法住所,寄养儿童入住后,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居住面积,且冬季能够稳定供暖,达到相关规定的室温;家庭经济收入稳定,人均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收入水平。

  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居住面积和人均收入水平数据指标以市统计部门发布的统计公报为准。

  3.寄养家庭所在社区或生活半径5公里左右范围内,应当具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以上医疗机构、普通教育或特殊教育学校以及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设施。

  4.寄养家庭一般应为双亲家庭,不提倡在单亲家庭开展家庭寄养。

  各单位可就全面落实《办法》精神,结合本通知要求,进一步制定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提出可量化、可操作的具体规定,进一步完善工作流程,健全项目合作、寄养评估、人员培训、资金管理等环节的各项工作制度。

  (二)健全评估机制。在加强家庭寄养工作管理绩效评估制度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完善家庭寄养评估制度。

  建立寄养前评估制度。寄养前评估包括对儿童和寄养家庭的评估。对儿童评估,侧重围绕其身体健康状况、生活能力、学习能力等建立指标体系和评估方法,为儿童是否适合委托寄养提供测评依据,并为开展针对性寄养以及阶段性寄养效果评估创造条件。对寄养家庭的评估,包括对家庭客观条件和软件环境的初步筛选,对家庭和所在社区环境的指标测评和评价,通过访谈,对主要照料人生活习惯、精神面貌、养育理念技能和收养条件及意愿的综合评估,对其他家庭成员对待寄养儿童的态度、作用和潜在影响的角色评估等。

  建立寄养期评估制度。寄养期评估包括寄养融合期评估和寄养期跟踪评估。寄养融合期评估,以儿童适应状况为核心内容开展。在儿童寄养期间,以定期家访为主要手段,对寄养儿童主要照料人照料能力发展和寄养儿童养育成长状况进行跟踪评估,以了解成效,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制订改进方案,持续促进主要照料人能力发展和寄养儿童健康成长。

  家庭寄养工作管理绩效评估和儿童寄养前评估可由各单位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第三方专业机构应独立提出评估意见和结论,并对评估意见和结论负责。各单位应根据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意见,加强对机构督促指导,促进机构家庭寄养工作规范开展;机构应根据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结论和主管单位意见,确定寄养儿童和寄养家庭。寄养期评估工作,机构可自行组建专家评估小组开展,也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

  (三)加强工作培训。各单位要将家庭寄养工作培训纳入年度工作计划,督促和指导所属机构对寄养家庭主要照料人在寄养协议签订后进行初次全面培训和年度定期专题培训,不断提高寄养家庭主要照料人的儿童养育理念、养育知识和养育技能。

  (四)落实经费保障。各单位要将开展家庭寄养评估、培训、政策宣传、购买社会服务以及寄养服务指导中心和康复训练基地运作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家庭寄养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切实加强家庭寄养工作管理和指导

  (一)加强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家庭寄养工作实行孤儿弃婴来源地管理和流浪儿童归口管理原则,各区民政局、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市救助管理事务中心承担寄养儿童监护职责,并指导所属机构具体做好家庭寄养的组织实施和儿童生活费、劳务补贴等费用拨付等工作。各区民政局所属机构儿童跨区寄养的,可按“就近、便利”原则,由所属机构、区民政局与寄养家庭所在地机构、所在地区民政局通过沟通协商或协议委托,做好寄养儿童特教、康复服务保障的转介和后续管理,并将合作协议或协商会议纪要向市民政局报备。市民政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有关促进家庭寄养工作发展的支持政策和保障措施。

  各单位要协调区教育部门保障好寄养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充分提供就近入学、随班就读或接受特殊教育的机会和便利条件;协调区人力社保部门为大龄寄养儿童提供免费就业技能培训等服务;协调区残联将寄养儿童纳入社区残疾人康复、就业帮扶计划内,做好相关服务。

  各单位要指导所属机构发挥好外展福利服务作用,分类建立寄养儿童监护成长个人档案,将有需要的儿童和家庭纳入机构-社区-专业社工机构福利服务支持范围,为寄养儿童免费提供机构内定期康复服务和其他便利服务等。可根据需要,在寄养家庭集中的城乡社区,单独设立寄养服务指导中心和康复训练基地,配备相应设施设备和康复师、社工师等专业人员,满足寄养家庭培训、指导和寄养儿童康复等需要。

  各单位要做好寄养协议报备和检查工作;定期对所属机构家庭寄养工作人员配备、机制建立、程序规范、资金管理、档案信息管理、跟踪评估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机构和寄养家庭间产生的争议,要及时介入,依规协调,妥善解决。对机构和寄养家庭存在的操作失范问题,要督促改进;对不合规的问题,要依规提出处理指导意见,坚决整顿;对成绩突出的机构和寄养家庭,采取适当形式给予奖励和表彰;对好做法和好经验,要及时总结,通过完善制度,固化和推广。

  (二)妥善做好调整过渡工作。各单位要以《办法》颁布实施为契机,组织所属机构对家庭寄养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摸底检查,掌握详细情况。对新旧办法的工作衔接和调整,要本着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逐步消化存量。对切实难以达到《办法》要求的现有寄养家庭的协议终止和寄养儿童数量超出规定的重新安置等难点问题,要注重做好寄养家庭的思想引导和寄养儿童的心理辅导,化解矛盾,确保平稳过渡。同时,按照《办法》规定,要积极发动和引导社会家庭广泛支持和参与家庭寄养工作,增加寄养家庭选择面,扩大和优化增量,推动我市寄养工作平稳、有序、规范、创新发展。

  (三)加强信息管理和服务工作。各单位要督促指导所属机构加强家庭寄养儿童信息采集和档案资料管理。机构应建立寄养儿童成长档案,寄养家庭要做好寄养儿童日常成长记录。要充分利用好我市“数字民政二期”和民政部有关信息管理平台,做好系统维护和及时更新,实现寄养儿童信息线上线下同步管理,通过信息共享,加强对寄养儿童和寄养家庭的跟踪评估管理。

  (四)积极开展宣传和培训工作。各单位要认真学习《办法》基本精神和各项规定,通过灵活多样的形式广泛宣传。要切实加强培训工作,围绕寄养家庭条件、寄养程序规范等核心内容,以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现场答疑解惑等形式,分类分层次做好培训,使相关部门、寄养家庭和当事人了解和掌握《办法》内容,尤其要做好机构工作人员和现有寄养家庭的政策培训,为新旧政策调整过渡和《办法》顺利实施创造条件。

  政策落实和工作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送市民政局社会福利管理处。

北京市民政局

2015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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