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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15-09-01
  5. [成文日期] 2015-07-29
  6. [发文字号] 京教基二〔2015〕13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5-08-06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京籍随任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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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教基二〔2015〕13号

各区县教委: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教育部办公厅、外交部办公厅《关于解决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回国后入学问题的通知》(教基厅〔2005〕16号)精神,依法保障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京籍随任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现将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京籍随任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入学与注册

  (一)适龄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京籍随任子女小学、初中起始年级回国入学的,按照市教委《关于做好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回国就读工作的通知》(京教函〔2006〕66号)精神做好入学工作。

  (二)适龄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京籍随任子女起始年级不能回国入学的,由外交部干部司出具《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京籍随任子女证明》,小学阶段在片内学校建立学籍,初中阶段在九年一贯对口招生学校或派位学校建立学籍。学生回国后到学籍所在学校就读,或按照市教委《关于做好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回国就读工作的通知》(京教函〔2006〕66号)精神入校就读。

  二、日常管理

  (一)已建立学籍的学生在随任期间学籍保留在原学校,并在学籍管理系统中标记为“随任”。随任期间,由外交部干部司于每学年最后两周内持外交部干部司当年开具的《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京籍随任子女证明》到学校为其办理手续,继续保持“随任”标记,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学业成绩管理等有关规定为学生办理升级、留级、跳级。

  (二)北京数字学校为学籍标记为“随任”的学生提供数字化名师课程资源和实名网络学习空间,开展网上教育教学活动。

  (三)学籍标记为“随任”的学生可参加阳光学校、北京数字学校等学习,由所在驻外使领馆负责其日常管理。

  三、毕业

  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京籍随任子女在学校规定年限内,通过在学籍所在校、阳光学校、北京数字学校学习,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通过毕业考试,准予毕业。

  本通知自2015年9月1日起实施。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15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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