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函[2015]266号)的规定,自2015年9月15日起,除办理赴台湾地区和9个国家(即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全市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特此公告。
北京市民政局
2015年9月15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公告
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函[2015]266号)的规定,自2015年9月15日起,除办理赴台湾地区和9个国家(即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全市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特此公告。
北京市民政局
2015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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