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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税务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15-07-01
  5. [成文日期] 2015-06-30
  6. [发文字号] 〔2015〕7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5-06-30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及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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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第7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相关表证单书的通知》(税总发〔2014〕10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14年第62号)的规定,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自2015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正式启用新的涉及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契税等9个税(费)种的纳税申报表。现将相关表样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启用的纳税申报表范围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房产税纳税申报表》、《从价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从租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印花税纳税申报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预征适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资源税纳税申报表(一)》、《资源税纳税申报表(二)》、《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费)申报表》、《契税纳税申报表》。

  二、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应登录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进入首页“办税通道”栏目中的“纳税申报”子栏目,下载安装“北京互联网地税局”客户端软件,通过“财行税明细申报”模块对本公告第一条所列的、除契税以外的相关税种进行纳税申报;未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可到主管税务机关上门进行纳税申报。

  有关契税的纳税申报,仍采用上门申报的方式进行。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向地方税务机关填报《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费)申报表》:

  (一)采取网上申报方式,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申报增值税、消费税并通过该网上申报系统填报《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费)申报表》的;

  (二)随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与营业税同时申报缴纳的。

  四、本公告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纳税申报试行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一〔1996〕540号)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纳税申报期限的通知》(京地税地〔2003〕4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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