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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社会福利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民政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5-01-16
  6. [发文字号] 京民社救发〔2014〕246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5-01-16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关于调整2014年本市农村五保供养最低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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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民社救发〔2014〕246号

各郊区县民政局、财政局、统计局和调查队:

  根据《北京市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办法》(市政府令第202号)和《北京市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实施细则》,2014年,本市有关区县农村五保供养最低标准按照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区县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确定(见附件),并于2014年7月1日起实施。各有关区县民政、财政和统计部门制定落实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同时报市民政局备案。因标准调整所需经费由各区县财政负担。按照《北京市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实施细则》和《关于建立和实施本市农村低保分类救助制度的通知》(京民救发〔2008〕551号)的规定,具体供养经费按如下方式拨付管理:

  一、集中供养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所需经费,在扣除10%的医疗救助资金预算后,由区县财政部门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拨付至五保供养服务机构。

  二、分散供养五保对象。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按月领取生活费,生活费发放标准为本区县农村低保标准(按月计算)的115%,已实行城乡低保标准并轨的区县,按城市低保标准的115%执行。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关于进一步促进山区经济社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京政办发〔2008〕53号)精神,农村分散供养五保对象中重残人的生活费发放标准参照城市低保标准执行;若城市低保标准低于农村低保标准(按月计算)的115%,按高的标准执行。

  各级民政、财政、统计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各项具体工作,确保本年度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调整的顺利实施。

  附件:2013年北京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和生活消费支出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

2014年6月25日

  附件

2013年北京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和生活消费支出

2013年北京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和生活消费支出.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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