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规范性文件 > 市级
  1.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北京市财政局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4-09-03
  6. [发文字号] 京人社医发〔2014〕189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4-09-03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关于调整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

打印
字号:        

京人社医发〔2014〕189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完善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确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平稳运行,经市政府同意,自2015年度起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其中,个人缴费部分:学生儿童由每人每年1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60元;城镇老年人由每人每年3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360元;无业居民由每人每年6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660元,无业居民中残疾人员、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由每人每年3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360元。政府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86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000元。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所需政府补助增量资金由市、区(县)财政各负担50%。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14年9月3日

分享:
相关解读
相关政策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首都之窗”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