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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银行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公安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4-05-22
  6. [发文字号] 京公内保字〔2014〕684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4-05-22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公安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在京银行单位社区支行小微支行安全防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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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公内保字〔2014〕684号

在京各银行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在京银行单位设立的社区支行、小微支行安全防范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社区支行、小微支行内部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第421号令)、《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86号令)等相关规定以及《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中小商业银行设立社区支行、小微支行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277号)的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在京银行单位所属社区支行、小微支行(以下简称两类支行)安全防范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两类支行的设立要求

  "两类支行是指定位于服务社区居民和小微企业的简易型银行网点,属于支行的一种特殊类型。各银行设立的两类支行应明确区分于自助银行、离行式自助银行,应为不与任何银行办公场所相邻、有按要求配备的工作人员且提供24小时自助服务的营业场所。部分银行在《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中小商业银行设立社区支行、小微支行有关事项的通知》施行之前设立的"自助银行+人"的咨询型网点,一律界定为两类支行。

  两类支行筹建前必须向北京银监局提出申请报告并向属地公安机关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筹建结束后经公安机关检查验收合格并获得银监局核准的金融许可证后方可开业运营。

  二、两类支行的安全技术防范要求

  两类支行的安全防范设施,应满足《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和《银行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安全防范的规定》(GA745-2008)中对银行营业场所和自助银行的相关要求。特别是:

  (一)两类支行网点内应安装声像同步的电视监控设施及防入侵报警装置,实现与监控中心的视频监控联网,保证营业区域无盲区、无死角。自助服务区和有人服务区要设置物理隔离,提供24小时服务的自助设备要在当日有人营业终止后与有人服务区域隔离。

  (二)两类支行内不得存放过夜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凭证、业务档案和实物贵金属。需保留在网点内的其他业务凭证应存放在与地面牢固连接的保险柜内,保险柜应设置在独立封闭房间,并安装防盗门及防入侵报警装置。

  (三)两类支行内设置的自助机具如提供24小时服务,应设置独立的加钞间,加钞间内设置110紧急报警联网装置,使用穿墙式设备,所有机具应与安装地面牢固连接,不易被拆卸。

  三、两类支行的行政许可审批要求

  (一)两类支行行政许可审批流程严格按照《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第86号令)要求进行,凡未向银监部门报备、未经公安机关许可擅自设立施工的网点和未经公安部门验收、未取得金融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网点,银监部门和公安机关将依据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

  (二)为确保实施两类支行审批工作的合法性、严谨性,依据《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工作规范》,社区支行、小微支行的行政许可申请由所在区县公安局内保支(大)队受理,并按照相关流程完成验收、审批程序。

  (三)对现有未取得银监许可的网点,各银行应停业或恢复成自助银行使用,不得以两类支行的形式开展业务经营。

  (四)各银行应按照业务发展规划,有计划的分批次报送,一次报送审批的网点不超过5家。

北京市公安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2014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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