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民社发〔2014〕45号
各业务主管单位、各区县民政局、各社会组织:
按照市委、市政府和民政部的有关工作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社会组织举办节庆、论坛、展会活动的规范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社会组织应参照《北京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的若干规定》中重要活动报告的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提前报告拟举办的节庆论坛展会活动预案,预案内容应包含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规模、参与者、经费来源及数量。
二、社会组织举办节庆论坛展会活动的,要注重实际效果,对没有实际效果的节庆论坛展会活动坚决取消;对主题内容相近的,坚决调整合并;对有必要继续保留的,按照节俭办事的原则,严格压缩活动经费,活动规模不得超过上年支出水平,严禁铺张浪费。严格控制利用财政支出举办的此类活动。
三、社会组织不得邀请党政领导干部出席与本职工作无关的节庆论坛展会活动,不得对党政领导干部的出席情况进行虚假宣传。
四、社会组织不得利用节庆论坛展会活动强行收取相关费用;不得进行与收费挂钩的品牌推介、成果发布、论文发表等活动。
五、严格控制社会组织以联合主办、协办、承办等方式举办的节庆论坛展会活动。社会组织以联合主办、协办、承办等方式举办节庆论坛展会活动,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社会组织不得利用党政机关名义举办或与党政机关联合举办节庆论坛展会活动。
六、各业务主管单位、区县民政局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采取有力措施贯彻执行。
业务主管单位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对所主管的社会组织举办节庆论坛展会活动的业务指导,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制止、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市、区县民政局登记管理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进行情况通报,并将节庆论坛展会活动规范管理情况纳入社会组织年检内容,从严审查。
北京市民政局
2014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