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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3-12-19
  6. [发文字号] 〔2013〕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3-12-20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关于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整建制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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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统一本市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整建制农转居人员(以下统称转工转居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经研究,现就转工转居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并办理退休手续的转工转居人员,计算基本养老金并实行两种办法比较时,按原办法计算的基础养老金2012年为934.4元/月;2013年为1044.6元/月,个人帐户养老金仍执行《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京劳社养发[2007]21号,以下简称21号文件)的规定,并作为按21号文件规定的两种办法比较的原办法,与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水平进行比较,并按规定执行。

  二、自2014年1月1日起,转工转居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计算基本养老金时不再实行两种办法比较,其基本养老金计发统一按《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市政府令第183号)相关规定执行。

  三、2012年1月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并办理退休手续的转工转居人员,未实行两种办法比较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行两种办法比较时,按原办法计算的月基本养老金高于同期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且已按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核定的,高出部分从其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补足;按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且按新办法核定的基本养老金高于同期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的,其原办法与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差额部分从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补足。

二O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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