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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其他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财政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13-05-23
  5. [成文日期] 2013-04-23
  6. [发文字号] 京财社〔2013〕692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3-04-23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卫生局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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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财社〔2013〕692号

各区县财政局、卫生局,各医疗卫生机构:

  根据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关于推进北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建设的意见》(京卫科教字〔2012〕10号)精神,为稳妥推进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确保与培训相关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北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卫生局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

2013年4月23日

北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关于推进北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建设的意见》(京卫科教字〔2012〕10号)有关规定,为稳妥推进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确保与培训相关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按照多元化投入原则,由政府、培训基地、就业单位和培训人员共同出资。

  第三条 项目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四条 项目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原则:

  (一)科学安排,合理配置。要严格按照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项目资金预算。

  (二)权责明确,规范管理。项目资金管理各方权责明确,各负其责,协力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

第二章 项目资金的来源与用途

  第五条 项目资金由政府、培训基地、就业单位及个人共同承担。

  第六条 市财政落实经费保障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开展,根据市卫生局、市中医管理局确定年度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人员数量,采取定项与定额相结合的方式安排各项补助经费。各项补助标准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卫生局、市中医管理局共同制定,相关标准随政策及社会成本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其中:

  (一)培训基地生均公用定额补助经费,由市级政府预算“教育”类经费负担,统筹用于培训基地开展培训工作的公用经费补助。

  (二)委托培训人员就业单位的生均定额补助经费,由市级政府预算“医疗卫生”类经费负担,用于补助委托培训人员就业单位基本经费。

  (三)自主培训人员的基本劳动报酬,由市级政府预算“医疗卫生”类经费负担,补助标准参照同类同级在职人员标准核定。

  (四)全科医学培训人员在基层实践基地培训期间的绩效工资,由市级政府预算“医疗卫生”类经费负担,补助标准参照同类同级在职人员标准核定。

  (五)市卫生局、市中医管理局组织开展全市统一的公共课程培训、结业考核、培训基地评估及监管、培训质量控制、信息化建设等工作经费,由市级政府预算“医疗卫生”类经费负担。

  (六)对培训基地建设结合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开展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另行研究制定。

  第七条 各培训基地承担以下费用:

  (一)委托培训人员的绩效工资和自主培训人员的其他劳动报酬。

  (二)培训基地为改善培训条件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培训基地组织管理、师资培养、住宿条件等经费。

  第八条 委托培训人员就业单位承担委托培训人员按国家和地方规定计发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和福利待遇。

  第九条 培训人员个人承担食宿、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个人缴费及应由个人负担的其他费用。此外,凡中途退出培训的人员或培训后未在本市医疗卫生机构就业的,个人须缴纳补偿费用,补偿标准另行制定。延期培训人员延长培训期间培训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三章 项目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项目资金管理职责。市卫生局、市中医管理局按照各自职责对项目资金筹集、流转、使用、统计分析等环节进行统筹管理。各培训基地、委托培训人员就业单位、自主培训人员所在劳务派遣单位及北京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卫生人才中心”)按照各自职责对项目资金进行具体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规、有效使用。

  第十一条 财政补助资金预算编制及拨付。各相关单位根据项目资金开支范围及标准编制财政补助预算,报市卫生局、市中医管理局和市财政局审批。

  (一)培训基地生均公用定额补助经费、委托培训人员就业单位的生均定额补助经费、自主培训人员的基本劳动报酬、全科医学培训人员在基层实践基地培训期间的绩效工资等财政补助资金,按照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要求,统一纳入市卫生人才中心年度部门预算,并由其按相应标准拨付各培训基地和委托培训人员就业单位。

  (二)市卫生局、市中医管理局组织开展的全市统一的公共课程培训、结业考核、培训基地评估及监管、培训质量控制、信息化建设等专项工作经费,按培训工作分工分别纳入市卫生局、市中医管理局年度部门预算。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核算

  (一)市卫生人才中心接到财政部门安排补助资金,应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相关规定核算。

  (二)各培训基地、委托培训人员就业单位接到市卫生人才中心拨付项目资金,应按照《医院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列入“科教项目收入”科目进行核算;支出时按照相关科目核算。

  (三)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接到市卫生人才中心拨付项目资金,应按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列入“其他收入”科目进行核算;支出时按照相关科目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接到市卫生人才中心拨付项目资金,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培训人员基本经费发放管理

  (一)委托培训人员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社会保险缴费、住房公积金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和福利待遇,由培训人员就业单位负责发放和缴纳。

  (二)自主培训人员的基本劳动报酬,由市卫生人才中心拨付至培训基地,再由培训基地拨付至相关劳务派遣单位进行发放。

  (三)委托培训人员绩效工资和自主培训人员的其他劳动报酬由所在培训基地负责发放。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各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加强对项目资金的内控和监督。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中医管理局定期重点抽查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提供有关资料。建立项目资金的绩效评估制度,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第十七条 对违反规定使用项目资金的,将依法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办法实施之前的住院医师在培人员,经费负担渠道及列支科目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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