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环发〔2013〕10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环境保护部和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IV、V阶段)》(GB17691-2005)和《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IV阶段)》(GB14762-2008)两项标准,落实《环境保护部关于实施国家第四阶段车用压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2011年第92号)的要求,现将北京市实施重型汽油车和重型柴油车(指最大总质量3.5吨以上汽油车和柴油车,以下统一简称重型车)第四阶段排放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7月1日起,除公交和环卫用途外的所有在北京市销售和注册登记(含外省市转入)的重型车,其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和北京市相关标准规定,重型柴油车(发动机)企业应按照《关于重型柴油和燃气汽车(发动机)申报北京环保目录有关要求的通知》(京环发〔2013〕47号)的有关要求申报环保目录。届时,北京市不再受理汽车(发动机)企业申报国三重型车(发动机)环保目录,停止发布重型车(发动机)国三环保目录(已发布的国三环保目录同时作废),并对不符合第四阶段标准的车型不予办理环保手续。此外,公交和环卫用途的重型柴油车继续执行第五阶段排放标准。
二、凡在2013年6月30日前已购买的(以购车正式发票日期为准)和已从外省市转出迁往本市的(以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转移登记日期为准)国三标准重型车,可继续办理环保手续。
三、对于使用选择性催化还原技术(SCR)的国四标准重型柴油车生产企业,要确保车辆在车用尿素溶液不正常使用时,车载诊断系统(OBD)指示灯点亮并限制扭矩;同时,要在产品说明书中告知车主定期添加车用尿素溶液,保证车辆排气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
特此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