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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应急管理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13-01-05
  5. [成文日期] 2013-01-05
  6. [发文字号] 〔〕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3-01-05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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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1 总则 

  1.1建筑业农民工群体性事件现状分析 

  1.2指导思想和原则 

  1.3编制依据 

  1.4适用范围 

  1.5事件分级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组织机构 

  2.2领导小组职责 

  2.3市建委应急办职责 

  2.4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职责 

  2.5新闻中心工作职责 

  2.6区(县)建委应急工作职责 

  2.7省(市)驻京建管处应急工作职责 

  2.8建筑业企业应急工作职责 

  3 预测预警 

  3.1 预警级别 

  3.2预测措施 

  3.3预警发布与解除 

  3.4预警响应 

  4 应急响应 

  4.1一般建筑业农民工群体性事件 

  4.2较大建筑业农民工群体性事件 

  4.3重大建筑业农民工群体性事件 

  4.4特别重大建筑业农民工群体性事件 

  5 扩大应急 

  6 应急结束 

  7 后期处置 

  8 信息报告 

  9 宣传教育与培训 

  9.1宣传教育 

  9.2培训与演练 

  10 预案的制定、修订和实施 

  11 附件 

  附件1:市、区(县)建委建筑业农民工群体性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2:十九区(县)建委农民工群体性事件应急工作分管负责人以及负责部门联系人 

  附件3:各省(市)驻京建管处应急工作负责人 

  附件4:北京市各大集团用工企业应急工作负责人 

  附件5:市建委应急办24小时应急联系电话 

  1 总则 

  1.1建筑业农民工群体性事件现状分析 

  当前,北京市正处于城市建设高峰期,用工量大,建筑业从业农民工近90万人,农民工问题相对集中。2006年全市发生农民工群体性应急事件80余起,成为影响首都社会秩序的因素之一。 

  1.2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预防为主、快速反应、动态跟踪”的原则,预防和解决好农民工群体性事件,努力消除对社会的负面影响,切实做到维护建筑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1.3编制依据 

  根据《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京政发[2005]17号)、《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建设部建市[2005]131号)、《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若干规定》(京建法[2004]0121号)和《关于充分发挥解决农民工问题联动机制的作用确保建筑业稳定的通知》(京建管〔2006〕928号),制定本预案。 

  1.4适用范围 

  适用于市、区县建委,各省(市)驻京建管处、各集团总公司及有关单位处置建筑业农民工突发群体性事件。 

  1.5事件分级 

  依据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以及人员和财产损失等情况,事件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个级别。 

  1.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一般事件。 

  a.15人以上30人以下非正常聚集的; 

  b.个人极端行为造成一般性社会影响的; 

  c.多次上访劝解无效的; 

  d.其他一般性突发情况的。 

  2.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较大事件。 

  a.30人以上60人以下的非正常聚集的; 

  b.个人极端行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c.有围、堵、打骂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d.影响建设项目正常生产秩序的; 

  e.其他较大突发情况的。 

  3.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重大事件。 

  a.60人以上100人以下非正常聚集的; 

  b.有毁坏公共财物、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c.有堵塞交通、围堵政府办公场所等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d.其他严重突发情况的。 

  4.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件。 

  a.100人以上非正常聚集的; 

  b.有毁坏公共财物、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等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c.有堵塞交通、围堵政府办公场所等行为,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d.其他特别严重突发情况的。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组织机构 

  为做好农民工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工作,成立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群体性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组长:市建委主任 

  常务副组长:市建委分管劳务施工队伍工作委领导 

  副组长:市建委分管应急工作委领导 

  成员: 

  市建委应急办主任(应急工作处处长) 

  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主任 

  新闻宣传中心主任 

  十九区(县)建委主任 

  十二省(市)驻京建管处主任 

  各集团企业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委应急办。 

  2.2领导小组职责 

  负责研究制定北京市应对建筑业农民工突发事件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负责重大以上建筑业农民工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负责指导、检查区县和各有关单位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审核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2.3市建委应急办职责 

  负责具体落实领导小组的决定;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建筑业农民工群体性应急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负责建筑业农民工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发布、管理与演练工作;负责建筑业农民工群体性事件信息收集、整理、分析、报送及发布工作;负责起草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2.4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职责 

  负责组织全市建筑业农民工群体性事件隐患的排查、预防工作;负责全市建筑业农民工重大和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处置、情况速报与损失评估工作;负责各区县、驻京建管处和相关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指导工作;负责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5新闻中心工作职责 

  在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群体性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和市建委新闻发言人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较大以上农民工群体性事件及处置情况的新闻发布和信息报送工作,组织制定新闻发布方案,拟订新闻通稿、组织接待记者,适时组织新闻发布,引导社会舆论;负责向市委市政府报送事件信息;负责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6区(县)建委应急工作职责 

  负责根据本预案编制本区(县)应对建筑业农民工突发群体性事件预案工作;负责承担本辖区内农民工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负责监督本辖区内企业的劳务费结算、支付工作;负责参与处置本辖区内农民工群体性突发事件;负责辖区内发生较大以上群体性事件时,赶赴现场,控制事态,参与查处,第一时间将情况报市建委应急办;负责完成市建委交办的其他与农民工群体性应急事件相关的工作。 

  2.7省(市)驻京建管处应急工作职责 

  负责根据本预案编制本省(市)驻京建管处应对建筑业农民工突发群体性事件预案工作;负责本省(市)有关建筑业农民工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负责监督本省(市)在京企业的劳务费结算、支付工作;负责参与处置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负责本省(市)在京发生群体性事件时,赶赴现场,控制事态、参与查处,并在第一时间将情况报市建委应急办;负责完成市建委交办的其他与农民工群体性应急事件相关的工作。 

  2.8建筑业企业应急工作职责 

  负责根据本预案编制应对本企业农民工突发群体性事件预案工作;负责本企业劳务合同内农民工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负责实名制管理的落实,及时掌握本企业建筑业农民工的数量、来源和分布,积极排查化解各类矛盾;负责劳务费结算、支付工作;负责参与处置本企业内建筑业农民工突发事件;负责本企业发生群体性事件时,赶赴现场,控制事态、参与查处,并在第一时间将情况报市建委应急办。

  3 预测预警 

  3.1预警级别 

  依据危害程度、社会影响、发展趋势等因素,由低到高划分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四个预警级别。 

  1、蓝色预警: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蓝色预警。 

  (1)重大节日、施工高峰期、特殊季节(如三夏、岁末年初)到来之前; 

  (2)同一单位或项目部发生多起纠纷时。 

  2、黄色预警: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黄色预警。 

  (1)党和国家重要会议之前; 

  (2)在一周内或在同一单位发生两次较大群体性事件时。 

  3、橙色预警: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橙色预警。 

  (1)一周内在城区发生五起重大以上群体性事件时; 

  (2)集中支付高峰期等特殊时期。 

  4、红色预警: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红色预警。 

  (1)一周内在城区发生三起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时; 

  (2)同一时间段,多个区县、多个省(市)的在京农民工因同一性质问题发生群体性事件时; 

  (3)多点出现农民工严重影响社会正常秩序的群体性事件时。 

  3.2预测措施 

  1、建立信息网络,定期沟通信息; 

  2、加强日常检查和信息分析工作; 

  3、对奥运工程和重点工程的用工情况进行重点监控; 

  4、对实行督导的企业实行重点监控。 

  3.3预警发布与解除 

  1、市建委应急办会同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由市建委应急办通过信息和值班向局部或全市发布蓝色或黄色预警; 

  2、市建委应急办会同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请示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市建委应急办通过信息和值班向局部或全市发布橙色或红色预警; 

  3、市建委应急办会同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由市建委应急办通过信息和值班解除蓝色或黄色预警; 

  4、市建委应急办会同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请示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市建委应急办通过信息和值班解除橙色或红色预警。 

  3.4预警响应 

  1、蓝色预警响应和黄色预警:各级应急部门、机构和单位按照预案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安排好各项工作,保证信息畅通,做好应急准备。并将情况报市建委应急办。 

  2、橙色预警响应: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加强领导带班,及时开展调查和处置工作。 

  3、红色预警响应: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领导带班,必要时,各有关单位的领导要坚持在现场排查和解决问题。 

  4 应急响应 

  当建筑业农民工发生群体性应急事件时,所在企业、有关省(市)驻京建管处、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区县建委要立即报告市建委应急办。市建委应急办及时协调有关单位处置,必要时,根据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公安局和北京市总工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充分发挥解决农民工问题联动机制的作用确保建筑业稳定的通知》精神,协调建设部门、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等单位赶赴现场,共同处置,建立联动机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间的经济纠纷要迅速进行调查核实,提出解决意见;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据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和处理,并指导监督建筑企业建立完善疏导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措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争议要迅速进行调查核实,在此基础上及时做出处理意见或引导农民工进行劳动争议仲裁;对未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企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和处理。 

  公安部门检查督促建筑企业落实疏导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机制,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对已经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应派出警力到达现场,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疏导处置;对组织者和为首人员要依法进行训诫,对不听劝阻仍进行组织煽动的,应采取果断措施带离现场,依法处理。 

  工会组织配合建设、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农民工的工作。 

  4.1一般建筑业农民工群体性事件 

  市建委应急办启动应急预案,协调有关单位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收集有关信息,必要时,请示领导后报市应急办。所在企业负责人必须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控制局面。有关省(市)驻京建管处要派人赶赴现场解决问题。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区县建委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必要时派人到现场组织协调解决。 

  4.2较大建筑业农民工群体性事件 

  在一般建筑业农民工群体性事件响应的基础上,市建委应急办要及时报告有关委领导,及时传达领导指示。区县建委要立即赶赴现场处置,并将处置情况报市建委应急办。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要及时派人到现场组织协调解决,必要时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主任到现场处置。新闻中心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引导社会舆论。 

  4.3重大建筑业农民工群体性事件 

  在较大建筑业农民工群体性事件响应的基础上,市建委应急办立即请示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启动应急预案,报告有关委领导,及时传达领导指示,收集相关信息,经请示有关领导后,向市应急办报告。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主任赶赴现场,必要时,常务副组长赶赴现场,协调劳动、公安、工会组织等各方面参与处置。新闻中心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必要时,赶赴现场,组织新闻发布,引导社会舆论。 

  4.4特别重大建筑业农民工群体性事件 

  在重大建筑业农民工群体性事件响应的基础上,市建委应急办经请示有关领导后,向市应急办报告,必要时,报请市应急办派人到现场协调处置。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赶赴现场,协调劳动、公安、工会组织等各方面参与处置。必要时,领导小组组长赶赴现场处置。新闻中心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赶赴现场,组织新闻发布,引导社会舆论。 

  5 扩大应急 

  因事态发展,群体性事件超出市建委控制范围时,需要其他部门提供援助和支持时,由市建委应急办报请领导小组批准后,扩大应急响应,报请市应急办支援。 

  6 应急结束 

  一般和较大建筑业农民工群体性应急事件结束后,市建委应急办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重大和特别重大建筑业农民工群体性应急事件结束后,经市建委应急办报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批准后,市建委应急办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7 后期处置 

  1、一般和较大建筑业农民工群体性事件由所辖区县建委和省(市)驻京建管处会同劳动保障、公安、工会等有关部门与发生群体性事件的单位负责组织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 

  2、重大和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由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会同劳动保障、公安、工会等有关部门与发生群体性事件的单位负责组织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 

  8 信息报告 

  应急事件一旦发生,责任单位要在1小时内将信息报告市建委应急办,处置过程中要随时续报情况,直到结束,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 

  9 宣传教育与演练 

  9.1宣传教育 

  1、加强对劳务带头人、召集人、施工工长和广大农民工的政策法规宣教工作和分类指导,引导他们依法维权。 

  2、对区县建委、各省(市)驻京建管处、企业的有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开展专项应急预案的宣贯工作。 

  9.2培训与演练 

  1、定期安排对区县建委、各省(市)驻京建管处、企业应急工作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的培训。 

  2、适时演练本预案,原则上一年至少一次。 

  10 预案的制定、修订和实施 

  本预案由北京市建委员会负责制定,由市建委应急办具体负责解释。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机构调整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和各类应急演习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原则上每二年至少修订一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11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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