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规范性文件 > 市级
  1.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民政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北京市财政局
  4. [实施日期] 2012-07-01
  5. [成文日期] 2012-09-13
  6. [发文字号] 京民社救发〔2012〕349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2-09-13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因公致残返城知青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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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民社救发〔2012〕349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为了提高因公致残返城知青保障水平,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物价水平,决定从2012年7月1日起,将本市现行民政部门管理的因公致残返城知青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900元提高到1400元,所需经费仍按原渠道解决。

  各区县民政、财政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此项标准的调整和补发工作,确保全市因公致残返城知青按时足额享受到护理费待遇。

二○一二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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