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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3. [联合发文单位] 北京市财政局
  4. [实施日期] 2012-05-05
  5. [成文日期] 2012-04-05
  6. [发文字号] 京教财〔2012〕8号
  7. [废止日期] 2020-03-10
  8. [发布日期] 2012-04-05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校园文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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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教财〔2012〕8号

各区县教委、财政局,燕山教育分局、财政分局:

  市教委、市财政局制定了《校园文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自2012年5月5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


校园文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国民教育,依据国家及北京市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北京市“十二五”时期教育发展规划》和《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各区县和学校校园文化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普通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包括区域内中央和地方高校所属的附中附小。

  第三条 校园文化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育人重要环节,是展现学校特色的重要平台。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通过多种形式的人文、学校文化建设和校园文化活动、使学生受到潜移默化的影响,增强校园文化软实力。

  第四条 校园文化建设项目包括学生活动场所、博物馆、校史馆、陈列室、广播站、电视台、橱窗、宣传品、教育景观、升旗区等教育基本环境的建设和营造,以及校训、校歌、校徽等的创作或制作等。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市教委负责制定校园文化建设相关政策,指导、监督和检查区县项目管理和执行。市财政局负责对市级项目经费预算审核,安排项目经费,并对经费使用情况会同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 区县教委确立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该项工作,制定区县校园文化建设实施方案,指导学校加强校园文化建设规划和项目实施,成立由主管领导、相关科室负责人、专家等人员组织的检查组,对学校项目执行的进度和效果进行检查督导。区县财政局负责项目预算审核,做好项目所需经费安排,会同区教委加强对资金的使用监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七条 学校按照学生年龄特点、学校整体布局和办学特色,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在充分听取教师和学生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校园文化建设方案,组织专家对建设方案进行论证,并将确定的执行方案交区县教委备案。指导、监督和验收,高质量完成建设任务。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八条 校园文化项目建设所需经费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十二五”期间,市财政安排补助经费,支持和引导全市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加强校园文化建设,所需经费纳入年度市、区县两级财政预算。各区县要结合实际需求和财力情况,安排项目经费。

  第九条 校园文化建设项目市级按照每校25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经费由区县教委依据学校实际情况统筹分配使用,经费要覆盖所有学校。学校大型文化设施的建设另行以专项经费形式支持,不纳入此项经费支持范围。

  第十条 市教委根据年度项目实施方案,编制项目预算,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市财政局下达预算。

  第十一条 各区县财政局要审核区县教委申报的校园文化建设方案预算,及时将市、区县两级财政经费拨付到学校,由学校统筹使用管理项目经费。

  第十二条 各区县和学校要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加强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跟踪监测,及时反馈项目实施中出现的资金管理问题。于每年6月底前区县教委将上年度项目实施的总体情况、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以书面形式分别报区县财政、市教委。市教委将有关情况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三条 各区县教委和学校要加强项目经费的管理,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执行。项目经费要单独建账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预算一经批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因项目发生终止、撤销、变更,确需预算调整的,根据经费来源渠道及预算管理要求履行报批程序。项目经费不得用于各类罚款、捐款、赞助、基本建设等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

  第十四条 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履行政府采购程序,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五条 使用项目经费形成的资产,要纳入学校的会计核算与资产管理。学校要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和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加强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如有结余资金,要按照有关结余资金管理的规定执行,加强对项目结余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市教委要加强对项目的绩效管理,将项目纳入年度部门绩效评价范围,开展绩效评价。定期指导区县、学校报告活动的进展情况。

  第十八条 区县教委和学校应接受教育、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市教委和市财政局适时对区县和学校的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

  第十九条 对于项目单位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等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教委、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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