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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对外事务/其他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外国专家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2-05-08
  6. [发文字号] 京外专发〔2012〕1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2-05-08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因公出国(境)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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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外专发〔2012〕1号

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外办、监察局,市属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人事处、外事处:

  为贯彻落实《首都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促进我市高层次国际化人才队伍建设,推动我市出国(境)培训工作科学发展,我们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因公出国(境)培训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

北京市外国专家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北京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 北京市监察局

北京市预防腐败局

二О一二年五月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因公出国(境)培训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首都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促进高层次国际化人才队伍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因公出国(境)培训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认识,明确因公出国(境)培训工作的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首都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中央有关加强和改进领导干部境外培训工作的意见,按照“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趋利避害、更有成效”的方针,不断提高人才国际化素养,加快人才国际化步伐,推进人才国际化发展,从建设世界城市的高度,为“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建设提供有力的国际化人才支持。

  2.基本原则。紧紧围绕以高层次和高技能人才为重点的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坚持统筹规划与分类指导相结合,坚持积极推进与严格管理相结合,坚持规模适度与突出重点相结合,坚持境内培训与境外培训相结合,不断改进培训方式,优化培训渠道,严格培训纪律,降低培训成本,始终把质量和效益放在首位,切实增强因公出国(境)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3.工作目标。建立健全统筹协调、职责清晰的组织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程序规范、制度完善的项目管理制度;完善境内外培训相结合的培训模式;健全标准明确、把关严格的人员选派机制;建立竞争择优、运转高效的境外培训渠道遴选机制,形成规范、有序、协调的因公出国(境)培训工作局面。

  二、加强各部门配合,理顺因公出国(境)培训组织管理体制

  4.完善体制、明确职责。因公出国(境)培训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管理体制,在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建立由市外专局、市政府外办(港澳办)、市监察局、市预防腐败局等部门共同参加、分工负责、协调高效的境外培训工作联席会商机制。市外专局是出国(境)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培训项目的审批、机构推介、协调服务等工作。市政府外办(港澳办)负责外事(港澳)政策指导、审核审批因公出国(境)培训任务及有关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并会同市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因公出国(境)培训团组信息公开和核查评估工作。市监察局、市预防腐败局负责对因公出国(境)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违规违纪案件查处等工作。

  5.统筹协调、归口组织。进一步加强市级统筹力度,促进条块结合,合理分配培训资源;各区县要结合区域人才培养实际需求,加强本地区培训项目的统筹和协调力度,避免重复组团、低层次组团。局级及以下党政机关人员出国(境)培训项目按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市级组织部门负责局级及局级后备干部的出国(境)培训调训工作。市级党政机关处级及以下人员公共管理综合类的出国(境)培训项目由市级人力社保部门归口组织。市属各委办局根据本部门职能特点统筹组织专业技术类、企业管理类的出国(境)培训项目。各区县可在紧密结合本区域功能定位的前提下,组织针对性强、确有需要的出国(境)培训项目。

  具有独立外事申报资格的市属各企事业单位根据本单位业务及人才培养需求,组织出国(境)培训项目,但不得跨部门组团。

  6.加强保障、确保落实。因公出国(境)培训计划列入全市因公出国(境)计划。全市参加因公出国(境)培训的人员应在全市因公出国(境)人员总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外事部门对党政机关人员参加中央及市级组织部门组织的培训应优先保障出访指标。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保障渠道对出国(境)培训经费予以保证。

  三、规范工作程序,加强各项管理制度建设

  7.加强立项审核管理。因公出国(境)培训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项目计划经国家外专局批准后方可实施,计划外的项目一律不能执行。严格控制各单位申报的党政机关人员培训项目数量,领导干部培训以短期培训、专题培训为主,不搞学历教育。鼓励并支持各企事业单位申报中长期培训项目,对专业技术性较强的项目放宽立项。严格审核外方资助项目,不得接受对我政治安全、经济安全、信息安全等可能带来威胁的境外资助,不得举办或组织参加背景复杂、专题敏感、效果不好的项目。

  8.完善人员选拔制度。选派因公出国(境)培训人员要严格遵循“德才兼备、按需派遣、学以致用、宁缺毋滥”的原则。应以实际工作需要为前提,并与本单位后备干部、人才培养相结合,优先安排重要岗位、关键岗位、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人员参加培训。要引入竞争机制,公开选拔程序,制定明确、具体的选拔指标体系,杜绝将培训作为福利待遇、照顾关系、搭车出国等现象的发生。不能安排同一人员连续参加主题相同或相似的培训。

  9.实行项目绩效评估制度。建立有效的项目评估方式和评估体系,通过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检验培训项目是否达到预期目标。组团单位应对培训项目进行自评估,市外专局每年抽取20个项目进行评估。建立绩效评估与立项审核联动制度,将评估结果作为立项审核的重要评审要素。

  10.引入专项审计制度。组团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境外各项费用标准,在团组出国(境)前要制定详细预算,对出国(境)培训期间的各项支出保留原始发票或收据。团组回国后,组团单位财务部门要对团组经费支出情况进行自查,市审计部门将不定期进行抽查。

  11.建立培训项目公开制度。组团单位在不涉及政府秘密或商业秘密的情况下,应在本单位范围内公开出国(境)培训项目的目标、培训内容、培训渠道、出国(境)时间、日程安排、培训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培训效果的评估等,提高培训项目的透明度,从而在适度范围内接受监督。

  12.强化培训团组团长负责制度。培训团实行团长负责制,要选派专业水平高、对外交往能力强、管理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团长。团长负责团组在境外培训期间的纪律、培训和安全等管理工作,带领团组严格按照批准事项、报批行程完成培训任务。

  13.优化境外培训渠道管理。选择的境外培训渠道,须背景清楚、专业对口、具有承办资质和能力。建立境外培训渠道和信息共享平台,防止片面追求名校和恶性竞争。建立境外培训渠道准入和评估制度,加强对我市境外培训渠道名录的动态管理。建立境外培训渠道招标制度,引导境外培训渠道展开必要、适当的竞争。

  四、优化因公出国(境)培训方式方法,提高培训的质量和效益

  14.精心设计培训内容。以“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建设为核心任务,紧紧围绕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结合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实际和人才培养需求,科学确定培训内容。当前要重点抓好城市规划、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资源开发、能源利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和企业战略等专题培训。

  15.重视预培训。出国(境)前必须组织预培训,加强安全、保密、外事纪律和外交礼仪教育,有针对性地结合培训主题安排专题辅导讲座,促进境内外培训内容紧密衔接;预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一周。

  16.鼓励和提倡开展“请进来”方式的培训。鼓励各单位邀请国(境)外专家来京授课,进行专题培训,使“请进来”与“走出去”合理布局,降低培训成本,扩大培训受益面。

  17.完善国(境)外培训方式。坚持从简单获取知识向完成专题研究转变,结合培训内容设置研究专题,增强培训的目的性,促进培训成果的形成。坚持课堂教学与实地考察相结合,综合运用案例式、互动式、研讨式等现代教学方法和手段,增强培训实效。逐步增加培训内容中在国外工作、实习的比例,为参训人员提供更多接触、了解实际的机会。要充分利用我市的国际友好城市关系资源,制定政府间的人员学习交流计划。

  五、加强追踪问效,促进培训成果的转化与推广

  18.做好因公出国(境)培训总结。团组回国后,要及时召开总结会,对培训情况、主要收获和体会等进行总结,并向市外专局、市政府外办(港澳办)报送团组培训总结及培训成果资料。

  19.做好培训成果的转化。要坚持学以致用,积极引导参训人员在实践中紧密结合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实际,将境外培训的收获转化为研究工作的理念、指导工作的文件、改进工作的措施、加强管理的制度等。

  20.做好培训成果的推广。要通过组织成果交流会、经验研讨会、编发成果报告等方式,充分推广培训成果,扩大培训成果受益面,实现成果共享。

  六、加强管理,严格境外培训纪律

  21.严格培训纪律。严禁借培训名义变相公费出国(境)旅游,培训团组在外应严格按照批准事项完成培训任务,不得擅自更改行程,增加出访国家、地区或城市,改变境外停留时间等。团组在外严格执行课堂学习、对口考察与业务实践相结合的规定,课堂学习和对口考察或业务实践应不少于在外总日程的三分之二。

  22.严格经费管理规定。应按照财政部、外交部、国家外专局制定的费用开支标准制定预算,未经批准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组团单位不得委托无隶属关系的单位承办或收费,严禁以营利为目的,高收费、乱收费。不得用公款报销持因私证件出国(境)培训的费用。党政干部参加因公出国(境)培训,不得挪用其他公共资金,不得由企事业单位出资或补助,不得向下属机构摊派。

  23.严格管理境外培训渠道。不得通过中介机构联系境外培训渠道或安排培训事宜。如境外培训渠道为出国(境)培训团组出具虚假行程、假借其他培训渠道名义接待或转手倒卖培训团组,将取消其接待我市出国(境)培训团组的资格。

  24.认真执行外事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因公出国(境)培训团组的监管和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出现公款出国(境)旅游情况的,既要追究团组负责人的责任,也要追究派出单位领导的责任。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费用,一律由团组成员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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