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对文化市场的监督作用,进一步健全群防群治体系,有效打击文化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首都文化市场的健康有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文化执法部门受理的北京市文化市场监管范围内查证属实的或责成“扫黄打非”成员单位查证属实的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案件。
(一)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文化领域的经营活动;
(二)著作权、出版、印刷、音像制品等新闻出版(版权)领域的经营活动;
(三)电影、广播电视、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等广播电影电视领域的经营活动;
(四)文物购销等领域的经营活动;
(五)“扫黄打非”领域的经营活动;
(六)文化市场其他有关经营活动。
第三条 为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在开展的全市性的文化市场管理和“扫黄打非”专项行动期间,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将会公布除12318以外的举报电话,举报人可拨打任一号码举报,经查证属实应当按照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四条 举报人可通过来电、来访、来信、传真、电子邮件、网上举报等方式,就本市文化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举报电话:12318
传 真:010-82236214
电子邮箱:12318@bjwhzf.gov.cn
网上举报:www.bjwhzf.gov.cn/accuse.do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27号
邮政编码:100088
第五条 举报奖励标准
(一)出版物类举报
举报非法编辑、出版、印刷、复制、仓储、运输、销售非法出版物(包括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等)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给予300元至5万元的奖励;
(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经查证属实给予300至3000元的奖励;
(三)互联网销售图书、音像制品、销售和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经查证属实给予300元至5万元的奖励;
(四)营业性演出、艺术品经营、电影发行放映、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文物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经查证属实并依法办结案件的,给予罚款额5%至20%的奖励;没有罚款的,给予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奖励;
(五)对举报并经查证属实的重大违法违规案件、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查缴违法物品数量或案值较大的案件,由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总队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奖励金额。
第六条 对举报人员的奖励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举报人原则上应实名举报,匿名举报人真实身份可以确定的,按标准给予奖励;
(二)对举报人的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制,同一案件的举报人员只奖励一次;
(三)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的,按一案进行奖励,举报奖励金分配事宜由举报人自行商议解决;
(四)多人举报同一案件的,按时间先后,奖励最先举报人;
(五)执法人员或受执法机关委托的工作人员在检查、暗访时发现的违法活动,不属于举报内容,不在本办法奖励范围内。
第七条 举报奖励金的审批和发放程序
(一)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举报中心负责全市文化市场举报奖励金的管理和发放工作;
(二)举报案件核查完毕后,由执法部门或举报中心根据举报人的申请,填写举报奖励金申请表,属立案查处的附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收缴物品清单、扣押单等材料;不够立案标准的附收缴物品清单、扣押单等材料,依照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三)接受奖励的举报人应在接到领取通知后30日内,领取举报奖励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举报人不便出面领取举报奖励金的,可通过执法部门代为领取。举报人或执法部门代理人在领取举报奖励金时应进行签字确认,并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执法部门代理人在发放奖励金时须有两人以上经办人同时在场。
第八条 举报奖励金由财政部门专款拨入,专款专用,由“扫黄打非”专项经费中列支。并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举报受理、办理人员应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工作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透露或公开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居住地等情况及举报内容。有透露相关信息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利用职权伪造、更改举报记录、举报奖励审批文件骗取奖金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举报人应对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故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情况将适时向社会公布,以弘扬正气,扩大影响,激励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积极性;同时宣传报道奖励工作应注意保密,非经本人同意不得公开受奖人的姓名、单位、通讯方式等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文化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举报奖励金发放实施细则
一、举报奖励金发放标准
(一)出版物类举报
1、举报非法编辑、出版、印刷、复制、仓储、运输、销售政治类、淫秽类非法出版物(包括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等)行为,经查:
(1)收缴非法出版物在1万册(张)以下的,给予每册(张)1元的奖励;
(2)收缴非法出版物在1万册(张)以上的,超出部分以递减形式给予每册(张)1元至0.5元之间的奖励,总额不超过5万元。
2、举报非法编辑、出版、印刷、复制、仓储、运输、销售非政治类、淫秽类非法出版物(包括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等)行为,经查:
(1)收缴非法出版物在1万册(张)以下的,给予每册(张)0.2元的奖励;
(2)收缴非法出版物在1万册(张)以上的,超出部分以递减形式给予每册(张)0.2元至0.1元之间的奖励,总额不超过5万元。
3、举报违法、违规进口、发行出版物(包括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等)行为,经查:
(1)收缴非法出版物在1万册(张)以下的,给予每册(张)0.2元的奖励;
(2)收缴非法出版物在1万册(张)以上的,超出部分以递减形式给予每册(张)0.2元至0.1元之间的奖励,总额不超过5万元。
4、收缴数量奖励标准在300元以下的,奖励金额不低于300元。
(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娱乐场所的举报
1、一次性接纳未成年人3人以下(含3人)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300至500元的奖励;
2、一次性接纳未成年人3人以上7人以下(含7人)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500至1500元的奖励;
3、一次性接纳未成年人8人以上(含8人)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1500至3000元的奖励;
4、举报网吧未按规定核对、登记有效身份证件9人以下(含9人)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300至500元的奖励;
5、举报网吧未按规定核对、登记有效身份证件9人以上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500至1500元的奖励。
(三)对下列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管辖范围内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经查证属实并依法办结案件的,给予罚款额5%至20%的奖励;没有罚款的,给予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奖励。
1、营业性演出活动;
2、营业性歌舞、游艺场所、其他各类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3、艺术品经营活动;
4、电影发行、放映经营活动;
5、互联网文化经营活动;
6、文物经营活动;
7、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和使用活动;
8、音像制品的出租和放映活动。
(四)互联网销售图书、音像制品、销售和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举报,具体奖励标准参照一、三标准执行。
(五)对举报并经查证属实的重大违法违规案件、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查缴违法物品数量或案值较大的案件,由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总队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后,予以特殊重大奖励。
二、举报奖励金的申领程序
(一)举报案件核查完毕后,由执法部门或举报中心根据举报人的奖励申请填写《北京市文化市场举报奖励审批表》(一式四份,附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收缴物品清单、扣押清单等材料),经执法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并参照奖励标准拟定奖励金额,向举报中心提出奖励金发放申请。
(二)接到申请后,举报中心按奖励标准签署意见,并根据总队财务制度要求报总队领导进行审核。
(三)经审核批准后,由举报中心经财务部门领取现金,并通知举报人按双方约定的方式领取举报奖励金。举报人在接到领取通知后30日内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四)举报奖励金由举报中心存入举报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或以现金形式发放给举报人。以存入指定银行账户方式发放的,举报中心须留存银行存款原始单据;以现金形式发放的,须有举报中心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在场,发款人、领款人须分别在《北京市文化市场举报奖励审批表》、《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举报奖励领取回执单》上签字确认;特殊情况下由执法部门代为发放的,举报中心发款人、执法部门领款人须在《北京市文化市场举报奖励审批表》上签字确认,执法部门发款人(须有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在场)、举报金领取人须在《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举报奖励领取回执单》上签字确认。
(五)《北京市文化市场举报奖励审批表》、《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举报奖励领取回执单》及相关材料一式四份,举报中心、执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财务部门各留存一份。
(六)举报奖励金于每年度12月10日后停止申请,于此日后产生的申领事宜,于下年度1月1日后办理。
(七)举报中心按年度按时汇总举报奖励金发放情况,并按要求报送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