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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经济、交通/公路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12-02-19
  5. [成文日期] 2012-01-19
  6. [发文字号] 京交路建发〔2012〕35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2-01-19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关于发布《北京市公路建设项目设计质量后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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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交路建发〔2012〕35号

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国投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各公路工程建设单位,各设计单位,道路工程质量监督站、道路建设项目管理中心、各公路分局: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市公路建设市场诚信体系,提高设计质量,加强设计与周边环境融合匹配、设计与施工的衔接,依据交通运输部《加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设计管理工作若干意见》、《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公路建设项目设计质量后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北京市公路建设项目设计质量后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市公路建设市场诚信体系,提高设计质量,加强设计与周边环境融合匹配、设计与施工衔接,依据交通运输部《加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设计管理工作若干意见》、《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后评价是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以下简称路政局)或其委托的咨询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在工程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后,通过量化方式对公路设计质量的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路的新建、改建、扩建且初步设计概算大于5000万元的工程。其他工程参照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设计质量包括勘察、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机电、概预算编制等各专业设计、设计服务和项目实际运营效果等。

  第五条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质量后评价(以下简称设计后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 路政局负责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设计后评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设计后评价办法;

  (二)确定设计后评价项目并组织评价工作;

  (三)发布评价结果;

  (四)监督设计后评价工作,受理投诉举报。

  第七条 建设、监理、施工、养护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开展设计后评价工作;

  (二)提供设计后评价基础资料和评价依据;

  (三)提出本单位的设计后评价意见。

  第八条 咨询单位在路政局监督、指导下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建设计后评价项目组,制定项目评价计划;

  (二)收集设计后评价基础资料,征求各参建方的评价意见;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北京市公路建设项目设计质量后评价指标》(附件1,以下简称《评价指标》)进行评价,出具各阶段初步评价报告,并根据设计单位反馈意见和专家组评审意见进行修改;

  (四)形成最终评价报告报路政局审定。

  第九条 咨询单位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具备公路工程专业咨询资质;

  (二)未在评价项目中从事建设管理、施工、监理、设计、设计招标咨询和图纸审查工作;

  (三)项目负责人应具有丰富的公路工程从业经验且具有公路工程高级工程师资格。

  第十条 设计后评价等级分为好、较好、一般、较差、差五个等级,各等级对应的评分分别为:

  好:90分(含)至100分;

  较好:80分(含)至90分;

  一般:70分(含)至80分;

  较差:60分(含)至70分;

  差:低于60分。

  因设计原因造成重大设计变更、质量安全事故或引起民事诉讼造成赔偿的,该项目设计后评价等级直接评定为差。

  第十一条 设计后评价由交工验收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评价构成,具体见《评价指标》。

  国道、高速公路、平原区一级、山区二级及以上公路建设项目进行交工验收、竣工验收两阶段评价,其它项目只进行交工验收阶段评价。

  第十二条 交工验收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初始分值为100分,实行累计扣分制。两阶段评价的项目,交工验收阶段分值权重为0.7,竣工验收阶段分值权重为0.3,仅进行交工验收阶段评价的项目,交工验收阶段分值权重为1。具体的评分计算方法见《北京市公路建设项目设计质量后评价评分计算方法》(附件2)。

  第十三条 设计后评价的依据为:

  (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

  (二)招标人、建设单位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

  (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五)专家组的评审意见;

  (六)设计单位对初步评价报告的反馈意见;

  (七)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有关文件。

  针对同一设计不当或错误在不同评价指标中不得多次采纳。

  第十四条 设计后评价程序为:

  (一)交工验收阶段评价

  工程全部施工合同段完成交工验收后,路政局或其委托的咨询机构成立设计后评价项目组,制定项目评价计划,收集评价基础资料,可通过召开专题会、座谈会、走访、问卷调查、现场踏勘等多种形式充分听取工程建设、监理、施工、养护单位及有关专家的意见、建议,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评价指标》进行交工验收阶段评价,编制《交工验收阶段初步评价报告》。

  《交工验收阶段初步评价报告》完成后由路政局征求被评价的设计单位意见,设计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反馈至路政局,并附相关证明资料。

  路政局视情况组织成立专家组对《交工验收阶段初步评价报告》和设计单位的反馈意见进行审核,并形成《交工验收阶段评价报告》。

  (二)竣工验收阶段评价

  工程竣工验收后,开始竣工验收阶段评价,形成《竣工验收阶段评价报告》。评价程序按本条第(一)款执行。

  (三)总体评价

  根据两阶段评价报告,编制《总体评价报告》,作为评价的最终结果。

  第十五条 路政局将在北京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网站上公告评价结果。

  第十六条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质量后评价结果作为重要组成部分计入对设计单位的信用评价。

  同一个设计单位一年内(指评价期当年1月1日—12月31日,以评价结果发文日期为准,下同)有1个项目评为差或3个项目评为较差,该设计单位两年内不得承担本市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工作;同一个设计单位一年内有2个项目评为较差或4个项目评为一般,该设计单位一年内不得承担本市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工作;

  同一个设计负责人一年内有1个项目评为差或2个项目评为较差,该设计负责人两年内不得担任本市公路建设项目设计负责人;同一个设计负责人一年内有1个项目评为较差或2个项目评为一般,该设计负责人一年内不得担任本市公路建设项目设计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专业设计人,两年内不得担任本市公路建设项目设计人和设计负责人。

  第十七条 设计后评价所需费用在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

  第十八条 各单位对设计单位的评价应当客观、公正,路政局将对整个评价过程进行督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十九条 路政局及其工作人员在评价工作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满1个月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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