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规范性文件 > 市级
  1.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税务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财政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11-11-01
  5. [成文日期] 2011-11-30
  6. [发文字号] 京财税〔2011〕2601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1-11-30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打印
字号:        

京财税〔2011〕2601号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单位,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如下。

  一、增值税起征点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二、营业税起征点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三、本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分享:
相关解读
相关政策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首都之窗”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