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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国有资产监管/其他
  2. [发文机构]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11-10-01
  5. [成文日期] 2011-09-01
  6. [发文字号] 中科园发〔2011〕36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1-09-01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质押贷款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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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园发〔2011〕36号

各园(产业基地)管委会、专业园专业基地,中关村各高新技术企业、相关金融机构、中介机构: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质押贷款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已经我委2011年第14次主任专题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做好宣传、落实工作。

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质押贷款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中关村非上市股份公司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工作,鼓励银行开展针对中关村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的金融产品创新,完善和规范有关扶持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关村股权质押贷款扶持资金从中关村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二章 股权质押贷款支持对象及条件

  第三条 在中关村代办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通过将股权直接质押给银行的方式获得的贷款可以申请贷款贴息资金支持。

  第四条 银行可根据自身的风险控制与承受能力,在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各自制定上浮标准,但上浮幅度不得超过基准利率的30%。

第三章 股权质押贷款支持措施

  第五条 股权质押贷款的额度和贷款期限,由银行根据申请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 中关村管委会为实际贷款期限在3个月以上,并按期还本付息的企业,按照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一定比例提供贷款贴息,贴息比例与企业的“星级”对应关系如下:

  一星级企业贴息比例为20%(初次申请贷款的企业,按照一星级企业贴息标准执行);二星级企业贴息比例为25%;三星级企业贴息比例为30%;四星级企业贴息比例为35%;五星级企业和百家创新型企业贴息比例为40%。企业“星级”评定标准参照《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信用星级评定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0〕47号)执行。

  第七条 对单个企业的年度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四章 股权质押贷款贴息申请和受理

  第八条 企业的贷款贴息申请由合作银行集中受理,并代中关村管委会将贴息资金支付给企业。企业应在还款结束后半年内提出贴息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第九条 企业通过合作银行向中关村管委会申请贴息资金支持时,应向合作银行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企业股权质押贷款贴息申请报告》;

  (二)企业星级证书复印件;

  (三)《企业股权质押贷款贴息明细表》;

  (四)企业股权质押贷款利息单复印件;

  (五)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的股权出质登记资料;

  (六)中关村管委会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以上所提交材料是复印件的需加盖企业公章。申请补贴的企业应承诺上述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第十条 合作银行代企业向中关村管委会申请贷款贴息资金支持时,除提供第九条所列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银行代企业申请股权质押贷款贴息报告》;

  (二)《企业股权质押贷款贴息明细汇总表》;

  (三)中关村管委会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十一条 中关村管委会收到上述材料并审核完毕后,将利息补贴款拨付给合作银行。合作银行在收到有关贴息资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利息补贴款拨付给企业。合作银行应当在款项发放完毕之后,向中关村管委会提交资金发放情况的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合作银行应每季度向中关村管委会报送《中关村国家自主示范区股权质押贷款项目情况季度报表》。

  第十三条 合作银行的分行负责统一审核、汇总上报企业贴息申请资料,并对上报资料真实有效性负责。

  第十四条 企业在申请股权质押贷款及申请贴息时提供虚假资料的,在贷款银行对其追偿的基础上,责令退回相应补贴款,同时中关村管委会今后将不再受理该企业相关公共政策支持申请。

  第十五条 合作银行在代企业申请贴息及为企业办理股权质押贷款业务时弄虚作假的,中关村管委会有权责令其退回相应补贴款,并取消其合作银行终身合作资格。

  第十六条 中关村股权质押贷款扶持资金审批发放的内部流程和资金监管,严格按照中关村管委会监察、财务等方面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9月30日期间,符合本办法试点条件并获得股权质押贷款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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