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社发〔2011〕2号
根据《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等人力资源市场相关法规规定,我局于2011年5月5日发出通告(京人社发〔2011〕1号),对暂缓通过2010年度年审的28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复审。
经复审,下列16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2010年度年审,可依法按照核准业务范围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活动:
经复审,下列12家机构申请不再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或不符合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相关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条件,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予以注销。
二〇一一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