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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经济、交通/公路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11-09-04
  5. [成文日期] 2011-08-04
  6. [发文字号] 京交路法制发〔2011〕163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1-08-05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关于发布北京市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奖惩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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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交路法制发〔2011〕163号

各公路分局、质量监督站、项目中心,各建设单位:

  为充分发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系统的引导作用,规范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市场行为,依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结合本市公路建设实际情况,我局制定《北京市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奖惩办法》,现公布实施,请各相关单位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八月四日

北京市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奖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系统的引导作用,规范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市场行为,依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结合本市公路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县级(含)以上公路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公路大、中修工程在从业单位确定信用等级评定后,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负责本市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奖惩的监督管理。

  各公路建设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代建单位具体负责根据各从业单位在本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系统中的信用等级情况,在资格审查、投标担保、评标、履约担保、质量保证金等方面给予优惠、奖励或限制。

  第四条 本办法中所指从业单位包括从事本市公路建设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试验检测等单位。

  第五条 各项目法人、代建单位需在公路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将相关奖惩措施予以明示。

第二章 信用等级评定

  第六条 各从业单位进入本市公路建设市场,需登录本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系统,申请注册并开通单位帐户,填写单位和人员基本信息。

  第七条 从业单位信用等级划分为AA、A、B、C、D五个等级。

  初次进入本市公路建设市场,有全国综合评价的,其等级按全国综合评价结果确定;尚无全国综合评价,无不良记录的,按B级对待。

  第八条 各项目法人、代建单位和市道路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依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规则》、《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和我市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考评的具体规定,对从业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不良行为录入本市公路建设信用信息系统,并进行相应扣分。

  从业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对从业单位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为1年。

  第九条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和履约的,如果是由同一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以信用等级较低单位确定信用等级;如果是由不同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以该项目主要专业工程的从业单位确定信用等级。

  第十条 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内容包括招投标、合同履约、安全生产管理、工程质量、文明施工管理、廉政建设、劳动用工管理和资金管理等行为。

第三章 奖惩措施

  第十一条 在公路工程招标评标办法中设定“企业信用分”。

  企业信用分最高为2分,最低分为-3分,投标企业最终得分为企业投标报价得分、商务技术文件得分和企业信用得分相加。

  对特大型桥梁、特长大隧道等技术复杂、安全风险高的招标项目,采用的评标办法和企业信用分设置另行报批。

  第十二条 公路工程招标评标办法中“企业信用分”按照企业前三年的信用等级年度信用得分加权计算。

  被评定为AA级、A级、B级、C级、D级的,企业年度信用得分分别为2分、1分、0分、-1分、-3分;前三年所占权重为20%,前二年所占权重为30%,前一年所占权重为50%。

  第十三条 对信用考核定级为AA级的从业单位,在参加项目投标和履约过程中,给予以下奖励:

  1、当其满足招标文件强制性标准要求并且符合合同条款时,直接通过资格审查;

  2、投标保证金免于缴纳;

  3、履约担保按招标文件所要求金额的50%提交;

  4、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后,质量保证金按招标文件中约定金额的50%扣留。

  第十四条 对信用考核定级为A级的从业单位,在参加公路工程项目投标和履约过程中,给予以下奖励:

  1、投标保证金按招标文件规定金额的50%缴纳;

  2、履约担保按招标文件中要求金额的80%提交;

  3、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后,质量保证金按招标文件中约定金额的80%扣留。

  第十五条 对信用考核定级为B级的从业单位,在参加公路工程项目投标和履约过程中,给予以下待遇:

  1、投标保证金按招标文件规定金额的100%缴纳;

  2、履约担保按招标文件中要求金额的100%提交;

  3、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后,质量保证金按招标文件中约定金额的100%扣留。

  第十六条 对信用考核定级为C级的从业单位,在参加公路工程项目投标和履约过程中,给予以下待遇:

  1、投标保证金按招标文件规定金额的150%缴纳;

  2、履约担保按招标文件中要求金额的150%提交;

  3、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后,质量保证金按招标文件中约定金额的100%扣留。

  第十七条 对信用考核定级为D级的从业单位,在参加公路工程项目投标和履约过程中,给予以下待遇:

  1、投标保证金按招标文件规定金额的200%缴纳;

  2、履约担保按招标文件中要求金额的200%提交;

  3、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后,质量保证金按招标文件中约定金额的100%扣留。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项目法人、代建单位对D级从业单位要重点监控。

  第十八条 在采取有限制数量资格预审的公路工程项目中,通过强制性标准要求条件的投标单位数量大于资格预审文件限制数量,信用等级较高者优先通过评审。

  第十九条 评审(标)委员会在进行资格预审评审或招标评标时,对投标单位的信用等级进行打分,同时应在评审或评标报告中注明从业单位信用信息评查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信用等级为项目招标时在本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系统中已正式评定公布的最新从业单位信用等级。

  第二十一条 本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系统登陆网址为:http://210.75.218.36/

  第二十二条 乡道、村道的从业单位信用奖惩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满一个月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市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奖惩办法(试行)》(京路建发[2009]234号)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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