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粮发〔2011〕64号
各远郊区县商务委、粮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农业局、农发行北京市分行各支行,各远郊区县粮油总公司:
现将《本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郊区自产粮食转入市储备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粮食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农业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北京市分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本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郊区自产粮食转入市储备粮管理办法(试行)
为促进本市农民种粮增收,防止出现“卖粮难”,稳定市储备粮采购粮源供应,根据《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21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郊区自产粮食转入市储备粮,是指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利用市储备粮轮换采购机制,将本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的本市郊区自产的粮食(主要指当年生产的玉米、小麦等品种)转入市储备粮的行为。
第二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时,可安排适量采购计划用于定向采购本市郊区自产的粮食,作为处置“卖粮难”的应急措施和市储备粮轮换采购的方式之一。如当年定向采购计划没有完成,可转为竞价交易采购;如当年定向采购计划不足,可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市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直接收购的所在区县的自产粮食,经核查符合质量等级要求,且企业在收购过程中无违规违纪问题的,可转入市储备粮。
第四条 本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郊区自产粮食转入市储备粮的成本价格,由市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粮食、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共同研究确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北京市分行给予贷款支持。
成本价格包括收购价格、财务费用、收购费用。收购价格以当年国家公布的粮食最低收购价为基础,适当考虑市场价格确定。财务费用根据国家当时利率水平为基础,适当考虑企业实际贷款利息确定。收购费用参照当时国家粮食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本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郊区自产粮食转入市储备粮的贷款方式和结算方式参照市储备粮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其中财务费用与收购费用列入市储备粮库存成本。
第六条 市粮油食品检验所负责本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郊区自产粮食转入市储备粮的质量检化验工作。
第七条 收购郊区自产粮食的本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应认真做好粮食收购相关工作,积极入市收购,方便农民售粮,保证收购粮食的储存安全。
(一)接受有关部门的核查,提供有效收购凭证、库存统计台账等原始凭证;
(二)按统计制度规定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月报和粮食收购进度;
(三)不得哄抬粮价、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压级压价,不得拖欠农民售粮款。
第八条 远郊区县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关注收购市场动态,适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收购工作顺利进行。
第九条 参与本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郊区自产粮食转入市储备粮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天后施行,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