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平政办发〔2015〕3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各公司:
《平谷区政府投资采购招标投标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26日
平谷区政府投资采购招标投标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和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规定的政府投资和政府采购项目包括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使用国家融资的项目以及政府采购项目。
(一)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包括:使用各级财政预算内资金的项目,使用政府土地收益、政府减免税费抵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社会事业建设费、水利建设基金、养路费、污水处理费以及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项目。
(二)使用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政府担保或承诺还款所筹资金的项目;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资金的项目;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政府特许的融资项目。
(三)政府采购项目包括: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五条 成立平谷区政府投资采购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区长任组长,成员由区发展改革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市政市容委、区农委、区商务委、区政府法制办、区重大项目办、区财政局、区规划分局、区公路分局、区水务局、区园林绿化局、区监察局、区审计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全区政府投资和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研究处理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区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发展改革委,办公室主任由区发展改革委主任兼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业务主管领导为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2名,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管业务科室的科长为办公室联络员。
区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指导、协调全区政府投资和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本区招标投标实施意见;通报政府投资和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情况;沟通监督执法信息;协调解决监督执法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定期向区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情况。
第六条 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区招标投标工作,并开展专项稽察;对本区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招标方案的报送、核准事项的执行情况、招标公告的发布等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建造、配套线路(管道)铺设、设备安装、市政工程(包括市政道路、公用事业、环境卫生等方面)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三)区财政局负责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等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四)区规划分局负责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五)区农委、区商务委、区市政市容委、区公路分局、区园林绿化局、区水务局等分别负责农业、商业、市政工程维修养护、公路、园林绿化、水利等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六)区监察局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七)区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投资和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现行职责分工,主要开展对招标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须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项目审批部门,由项目审批部门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资金拨付。
第三章 招标范围
第八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且达到以下规模标准的政府投资和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采取招标方式进行:
(一)政府投资或者融资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类项目,应当依法招标;若单项合同估算金额符合下列标准、但因相对招标成本过高、不适宜招标的,可以核准不招标:
1.勘察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2.设计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3.施工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4.监理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二)政府采购项目依据区财政局每年发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确定。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实行公开招标。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可以采取邀请招标方式:
(一)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成本过高,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投资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
(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五)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六)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四章 招标投标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前,招标人应当在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同时将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等有关招标内容报送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经核准的招标范围和方式等内容发生改变的,招标人应当到原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第十二条 区发展改革委以公开招标方式选择20家甲级和5家乙级招标代理机构组建平谷区政府投资和政府采购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库。代理机构库实行动态调整,由区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开展年度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代理机构,取消其代理资格,并禁止其参与下一轮的入库竞标。招标代理机构库每二年重新招标确认。
第十三条 区内政府投资和政府采购项目,招标人拟采用自行招标的,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并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实施。
不具备自行招标的条件、需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应由招标人在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中,采取随机抽取方式从平谷区政府投资和政府采购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库中选择。其中总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从甲级代理机构中抽取;总投资在1亿元以下的,从甲级和乙级代理机构中抽取。
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依照有关规定,全部由招标人直接委托区政府采购中心负责招标。
第十四条 依据有关规定,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和政府采购项目,招标人应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其中建设工程的指定媒介包括《人民日报》《中国日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北京市招投标信息平台》;政府采购项目指定媒介包括《中国财经报》《北京日报》《中国政府采购网》《北京市政府采购网》、北京市财政局网站。
第五章 招标投标活动交易平台
第十五条 区政府建立集中、统一、规范、可监控的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统一纳入监管体系。交易平台为竞标活动提供设施齐全、功能完备的交易场所和管理系统。
交易平台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区财政局管理,统筹负责服务保障、设备管理;依据相关规定,会同各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统一的办事流程和管理制度;负责对招投标交易活动进行场内日常监管和现场跟踪,维护交易活动的正常秩序。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职责分工开展交易平台场内监管。
第十六条 区内政府投资和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的下列活动,应在区招标投标活动交易平台集中进行。市政府或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招标代理机构的抽取。
(二)评标专家的抽取。
(三)开标。
(四)评标。
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工程类项目,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抽取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
政府采购项目,由区财政局组织抽取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
第六章 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
第十七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生的投诉行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分别受理,并在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重大项目投诉和社会影响较大的纠纷处理应报区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一)招标人必须进行招标而不招标或以任何形式规避招标的;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或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或不在指定媒介发布的;在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二)招标代理机构泄露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保密情况和资料的,或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与招标人串通投标,向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采用其他弄虚作假形式谋取中标的。
(四)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贿赂,或向他人透露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保密情况和资料的。
(五)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他人、分解后转让他人,或私自将项目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的。
(六)未按要求进入区招标投标活动交易平台进行代理机构抽取、开标、评标的。
(七)有其它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条 区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把招标投标活动的违法行为纳入北京市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系统,记载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及处理结果。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原《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