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平政发〔2015〕18号
各有关单位:
《平谷区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第12次区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
2015年5月25日
平谷区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
我区通过采取压减燃煤、控车减油、治污减排、清洁降尘等措施,不断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力度,持续降低污染物排放量。但是,当前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仍然超过环境容量,在极端不利气象条件下容易引发空气重污染。为健全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机制,不断提高环境管理精细化水平,减缓污染程度,保护公众健康,结合近年来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实际,借鉴2014年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会议空气质量保障经验,在对《平谷区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进行修订完善的基础上,形成《平谷区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的通知》(京政发〔2013〕27号)《北京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京应急委发〔2013〕4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的通知》(京政发〔2015〕11号)《平谷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京平政发〔2010〕51号)和《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谷区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的通知》(京平政发〔2013〕50号)的有关要求,制定该《应急预案》。
二、预警分级
根据环境保护部《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分级方法,空气质量指数在200以上为空气重污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规定,依据空气质量预测结果,综合考虑空气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将空气重污染预警分为4个预警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蓝色预警(预警四级)、黄色预警(预警三级)、橙色预警(预警二级)、红色预警(预警一级)。
蓝色预警(预警四级):预测空气重污染将持续1天(24小时)。
黄色预警(预警三级):预测空气重污染将持续2天(48小时)。
橙色预警(预警二级):预测空气重污染将持续3天(72小时)。
红色预警(预警一级):预测空气重污染将持续3天以上(72小时以上)。
三、空气重污染应急措施
根据空气重污染预警级别,分级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主要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应急措施和强制性应急措施。对因沙尘暴形成的空气重污染按照《北京市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执行。
(一)蓝色预警(预警四级)
1.健康防护措施。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减少户外运动。
(2)环保、卫生计生、教育等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分别按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空气重污染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2.建议性应急措施。
(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加大扬尘控制措施力度。
(3)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4)排污单位进一步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二)黄色预警(预警三级)
1.健康防护措施。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
(2)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
(3)环保、卫生计生、教育等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分别按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空气重污染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2.建议性应急措施。
(1)中小学、幼儿园停止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活动。
(2)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3)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加大扬尘控制措施力度。
(4)排污单位进一步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3.强制性应急措施。
(1)在道路清扫保洁常规作业的基础上,每日对平谷新城建成区次干路及以上道路、乡镇中心区主干路等重点道路至少增加道路清扫保洁频次1次以上,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2)全区停止土石方、建筑拆除等施工作业。
(三)橙色预警(预警二级)
1.健康防护措施。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
(2)一般人群应尽量避免户外活动,如户外活动可适当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3)环保、卫生计生、教育等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分别按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空气重污染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组织专家开展健康防护咨询,讲解防护知识。
(4)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的医疗保障和应急值守工作。
2.建议性应急措施。
(1)中小学、幼儿园停止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活动。
(2)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3)排污单位进一步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3.强制性应急措施。
(1)在道路清扫保洁常规作业基础上,每日对平谷新城建成区次干路及以上道路、乡镇中心区主干路等重点道路至少增加道路清扫保洁频次2次以上,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2)全区停止土石方、建筑拆除、混凝土浇筑、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喷涂粉刷等施工作业;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采取严格有效的防尘措施。
(3)按照空气重污染橙色预警期间工业企业停产限产名单,实施停产限产措施。
(4)全区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5)全区范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四)红色预警(预警一级)
1.健康防护措施。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
(2)一般人群应尽量避免户外活动,如户外活动可适当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3)环保、卫生计生、教育等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分别按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空气重污染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组织专家开展健康防护咨询,讲解防护知识。
(4)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的医疗保障和应急值守工作。
2.建议性应急措施。
(1)中小学、幼儿园停课,企事业单位根据空气重污染情况可实行弹性工作制。
(2)原则上停止大型露天活动。
(3)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4)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强制性应急措施。
(1)全区范围内依法实施机动车单双号行驶(纯电动汽车除外),其中本区公务用车在单双号行驶的基础上,再停驶车辆总数的30%;公共交通运营部门延长运营时间,加大运输保障力度。
(2)全区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3)全区施工工地停止室外施工作业。
(4)在道路清扫保洁常规作业基础上,每日对平谷新城建成区次干路及以上道路、乡镇中心区主干路等重点道路至少增加道路清扫保洁频次3次以上,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5)按照空气重污染红色预警期间工业企业停产限产名单,实施停产限产措施。
(6)全区范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四、预警响应与解除
(一)响应程序
1.在接到市应急办发布的红色预警指令后,区应急办立即通知区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向市应急办反馈应急响应情况。
2.在接到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橙色预警指令后,区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通知区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向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反馈应急响应情况。
3.在接到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黄色预警指令后,区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通知区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各相关成员单位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向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反馈应急响应情况。
4.在接到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蓝色预警指令后,区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通知区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各相关成员单位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二)解除程序
红色、橙色、黄色预警解除程序与响应程序一致,在接到红色、橙色、黄色预警解除指令后,区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预案》及本单位分预案确定的职责按时解除各项措施。蓝色预警不设解除审批程序,空气质量好转时自动解除。
五、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区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在区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总指挥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区长和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区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区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开发区)组成,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区环保局局长担任。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空气重污染应急的组织管理,提出应急措施,细化具体方案,有效组织落实并开展督促检查。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承担空气重污染应急的主体责任,分解细化任务,并严格组织实施。
(二)完善制度措施
区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结合部门和辖区实际,认真修订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细化工作台账,完善实施流程,明确保障措施,加强宣传引导,适时组织演练,不断健全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体系。各成员单位于本《应急预案》发布后5日内,将修订完善后的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报区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完善信息共享和协调联动机制,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充分发挥行业监管和属地管理的综合作用,确保各项措施有效落实。空气重污染黄色、橙色、红色预警期间,各成员单位每日要及时报送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信息,并于空气重污染预警解除后12小时内将应急工作总结以书面形式报区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各成员单位应急措施落实和应急工作开展情况汇总后按时上报。
(三)强化社会监督
区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及时在政府信息公开系统主动公开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应急措施等,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进一步畅通监督渠道,引导媒体、公众等社会力量依法、有序监督各项应急措施的落实,鼓励对有关措施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2345、12369、96310、69962218),并予以曝光。
(四)严格督查考核
区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组织对全区空气重污染应急的督查考核工作,区政府督查室、区监察局、区环保局等部门要对全区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加强抽查检查,重点督查检查工业企业停限产、施工工地停工、机动车停驶等措施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查;各成员单位负责对本辖区、本行业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因工作不力、行政效率低下、履职缺位等导致应急措施未有效落实的,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北京市行政问责办法》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应急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平谷区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京平政发〔2013〕53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