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政发〔2015〕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各市属垂直部门:
现将《延庆县拥军优属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延庆县人民政府
2015年4月8日
延庆县拥军优属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拥军优属工作,促进国防建设,密切军政军民关系,根据《北京市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北京市拥军优属工作若干规定》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组织和公民都应当依照本办法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
本办法所称拥军优属,是指拥护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优待烈属、军属。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本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及时解决拥军优属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证拥军优属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 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以下简称双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县的双拥工作,组织研究制定有关政策、规划、措施;协调处理军地关系中的重大问题;组织交流情况,推广先进经验。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双拥办),办公地点设在县民政局,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 承办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召开的各类会议和活动;
(二) 负责与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双拥办)的联系、协调工作;
(三) 负责与全市各区(县)双拥办联系,交流信息、相互学习、增进友谊;
(四) 负责与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联系、协调工作,指导和检查成员单位工作,在成员单位中设立联络员,负责承办、落实有关事宜;
(五) 对全县双拥工作的方针、政策提出建议和措施;
(六) 开展调查研究,收集掌握全县各基层单位、驻延各部队的双拥工作情况,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七) 代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起草文件;
(八) 处理日常公文,保管好文件、资料、印章;
(九) 承办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市双拥办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五条 驻延部队推举牵头单位作为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与全县双拥工作重大决策。
第六条 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按照《延庆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责任到人。坚持并逐步完善县领导联系部队现场办公会、军地联席会议和县双拥办主任会议等制度,形成科学机制,促进科学发展。
第七条 各乡镇、街道,县属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成立相应的双拥工作机构,由主要领导亲自抓,确定一名兼职双拥工作联络员,每季度末向县双拥办上报各口双拥工作开展情况,并纳入年终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八条 本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开展拥军优属工作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拥军优属资金要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保障双拥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三章 国防教育
第九条 本县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将拥军优属宣传教育工作纳入爱国主义教育、全民国防教育和法制教育规划。
县武装部具体负责全县国防教育工作,县宣传、教育、文化、信息、广播电视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密切配合,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国防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民国防观念,增强国防意识。
第十条 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全县各部门和单位应当把以爱国主义教育为核心,以拥军优属、拥政爱民优良传统为重点内容,以领导干部、青年、民兵和中小学生为重点对象的国防教育列入工作计划,纳入经常性教育体系,做到年年有部署、经常有检查,达到国防宣传人人皆知、家喻户晓的目的,形成全社会人人关心支持国防建设、自觉维护军政军民团结的良好社会风尚。
第十一条 全县各乡镇、街道应当加大国防教育宣传力度,增强全民国防意识,有条件的乡镇、街道要在行政区域内明显位置设置醒目的宣传牌、永久性宣传栏等,不断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逐步推进国防教育向深层次发展。
每年七月为全县拥军优属宣传月,全县各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当充分利用广播、有线电视、宣传栏、咨询站等宣传途径,开展国防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
第十二条 全县各部门和单位应当充分利用和发挥平北抗日战争纪念馆、八达岭烈士陵园等现有国防教育基地的作用,积极组织开展主题参观教育活动。有条件的单位应当优化、整合国防教育资源,建立规模适中的国防教育场所,长期坚持开展活动。
第十三条 学校的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县内各级各类学校应当设置适当的国防教育课程,或者在有关课程中增加国防教育内容。驻延中央、市属企事业单位,应当积极组织和开展国防教育活动。
驻延各部队应当协助学校和各单位开展国防教育等活动。
第四章 军(警)民共建
第十四条 军(警)民共建活动,要以深化改革、经济发展和军队建设为中心,以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学习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宗旨,以共建共育为重点,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突出抓一方教育、兴一方经济、建一方文明、美一方环境、保一方平安,全面提高军(警)民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
第十五条 共建活动主要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目标,开展“联片共建”活动,即思想工作联做,共铸“中国梦”;社会治安联防,共创和谐环境;公益事业联办,共建服务设施;文化活动联搞,共享发展成果;环境建设联动,共建美好家园;文明单位联创,共同提高素质。
第十六条 县文明办、县武装部共同负责全县军(警)民共建活动的年度规划、调查研究、交流信息、总结经验及日常工作。军(警)民共建点的建立和撤销,由军地双方协调,报县文明办、武装部和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批准。各共建点建立共建领导小组,由地方领导担任组长,部队领导担任副组长。凡开展联片共建或行业对口共建的单位,由当地乡镇指定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牵头工作,其他参建部队和地方单位应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共建关系确定后,应当签订共建协议书,制定共建活动计划,建立会议、检查、总结、表彰制度和共建工作档案。
第十七条 县军(警)民共建标兵单位、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每一至两年表彰一次。评选方法为由各单位自查申报,由县双拥领导小组审批命名。共建标兵、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标准条件另行规定。首都共建先进单位由县文明办、县双拥办、县武装部考核后推荐,报首都共建工作指导小组审批。
第十八条 凡已建立军(警)民共建关系的学校,均应当开展少年军校活动。少年军校活动以学校为主体,以爱国主义教育为核心内容,进行国防意识、双拥观念、法制观念、集体主义思想、社会主义信念和社会主义道德观念的教育,组织学生参加具有知识性、趣味性的军事常识、军事科普等课外活动。
第五章 服务驻延部队建设
第十九条 本县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优质供应驻延部队粮、油、水、电、气、暖等,按规定由地方财政补贴的应予以补贴。
第二十条 县教委、县人力社保局等部门应当积极开展智力拥军活动,有针对性地开设文化补习班和职业技能培训班,协助驻延部队培训军地两用人才。
第二十一条 本县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驻延部队完成战备执勤、训练演习、科研试验和抢险救灾等多样化军事服务。
第二十二条 本县科技、教育、文化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科技、教育、文化拥军活动,支持驻延部队信息化建设。
第二十三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各种公路、桥梁、隧道和各类停车场,对军车免收通行费和停车费。
第二十四条 本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向驻延部队非法摊派各种费用,减轻驻延部队负担。
第六章 优抚工作
第二十五条 优抚对象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关怀和尊重,其合法权益应当依法得到保障。
具有本县户籍的优抚对象(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按照国家和市、县有关规定实行抚恤和优待。烈士遗属按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享受烈士遗属褒扬金。
第二十六条 县民政局是本县优抚对象抚恤优待工作的主管部门。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抚对象抚恤优待工作。
全县各部门、各单位应当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拥军优属送温暖活动,帮助优抚对象解难题、办实事,体现党和政府的关怀。
第二十七条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卫生计生委应当按照《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实施<北京市优抚对象医疗费用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民优发〔2002〕140号)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各司其职、搞好协调,落实优抚对象医疗减免政策,逐步完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积极稳妥地解决优抚对象就医困难问题。
第二十八条 在本县各类用人单位工作满一年以上并分居两地的现役军官、士官配偶,按国家规定享受探亲假,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二十九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当将长期驻守边防、海岛和高原等条件艰苦地区及家庭遭受特殊困难、个人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未随军军官、士官配偶(延庆籍)住房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优惠解决。
第三十条 现役军人、伤残军人参观游览本县境内的国有等级旅游景区,可凭有效证件享受门票免费政策。
第三十一条 本县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计算固定收入时,优抚对象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伤残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金、护理费及其他优待费用不纳入计算基数。
第七章 军转干部、退役士兵就业安置
第三十二条 县委组织部、县人力社保局负责军转干部接收安置工作。县民政局负责退役士兵及军队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工作。
第三十三条 对符合接收安置条件的军转干部、退役士兵,根据国家政策,按照市、县政府有关文件执行,任何单位不得拒绝安置任务。对拒不接收退伍军人的单位,县政府要追究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主管部门应当责成其从接到安置任务之日起,发给安置人员该单位职工的平均工资,直至上岗工作。
对国家规定需要安排工作的因战、因公残疾退伍军人,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其工资、保险、福利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本单位职工享受同等待遇,无特殊理由,不得解除或者中止劳动合同。
第八章 驻延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
第三十四条 随军家属是指符合随军条件,经军队批准随军且初次进京落户的部队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的配偶。
第三十五条 驻延部队随军家属安置工作,应当由县人力社保局牵头,县武装部、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参加,按照《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促进随军家属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7〕179号)要求,共同做好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工作。
配偶随军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公务员和职工的,由县人力社保局根据相关政策和职位空缺情况妥善安置;无工作人员由县人力社保局推荐就业。
第三十六条 将随军家属纳入北京市促进就业政策范围,无业随军家属可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北京市促进就业优惠政策。随军家属享受促进就业政策的补贴标准和程序按照北京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将随军家属纳入北京市就业服务体系,根据随军家属的特点及求职意向,为其免费开展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县人力社保局应当定期组织随军家属专场招聘会,为随军家属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同时,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应当经常采集、挖掘适合随军家属就业的空岗信息,为随军家属提供单位招聘信息,帮助随军家属面向市场双向选择就业。
第三十八条 积极支持各类用人单位吸纳随军家属就业。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在同等条件下,用人单位应优先录用和安置随军家属。
按照《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促进随军家属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7〕179号)要求,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各类用人单位招用随军家属且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及部分特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
第三十九条 鼓励随军家属自谋职业,对于依法申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随军家属,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和部分特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
第四十条 引导随军家属灵活就业。对于实现灵活就业的随军家属,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第九章 现役军人子女就学
第四十一条 县教委按照市、县相关政策要求,保障驻延部队现役军人子女接受相应的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无故收取不合理的附加费用。
第十章 征兵工作
第四十二条 贯彻执行上级征兵工作指示精神完成征兵任务。征兵期间,县政府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各乡镇、街道也应当成立相应机构,设立兵役登记站,负责征兵具体工作。
第四十三条 对完成征兵工作任务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四条 违反征兵工作纪律,干扰破坏征兵工作和未完成征兵任务的单位及个人,视情节轻重按《北京市征兵工作若干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四十五条 故意逃避、拒绝履行兵役义务的适龄公民,经教育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一章 保护军事设施、维护军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六条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协助驻延部队搞好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建设和保护工作,地方群众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入军事禁区。有关部门和乡镇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切实加强军事设施、军用通信线路的保护工作。
第四十七条 对破坏、盗窃军事设施,干扰军人执行公务、侵害军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公安机关应依法严厉打击。
第四十八条 全县各部门、各单位要教育干部群众尊重、理解、关心、爱护部队官兵,自觉维护军人合法权益。一般性军民纠纷,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稳妥地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对突发、偶发影响较大的军民纠纷事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并报县委、县政府。
第四十九条 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助驻延部队加强军车安全管理,协调解决交通事故和纠纷。
第十二章 争创双拥模范称号
第五十条 争创全国双拥模范城(县)工作,应参照执行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双拥模范城(县)命名管理办法》。全县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争创工作,严格按照《全国双拥模范城(县)考评标准》和北京市的各项规定履行职责,每年5月前开展自查自评。县委、县政府在考评年将争创双拥模范城(县)工作列为全县重点督查事项,督促各单位切实落实职责,提高创建水平。
第五十一条 全县各部门、各单位应当积极组织开展群众性拥军优属活动,范围要不断扩大,形式、内容要不断创新,注重为部队和优抚对象解难题、办实事、做好事,不断提高全县双拥工作整体水平。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县双拥办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8日起施行。《延庆县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拥军优属工作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延政发字〔1998〕35号)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