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行规发〔2014〕1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老旧小区自我服务管理试点工作的意见》,为探索解决不同类型老旧小区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提高老旧小区的自我服务管理水平,完善社区治理结构,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在总结基层实践经验基础上,由街道(镇)统筹,社区党组织与社区居委会共同推进落实,以居民自治为核心,以解决突出问题为重点,创新体制机制和工作方法,积极动员社会协同、公众参与,完善社区治理结构。建立我区老旧小区和谐有序的自我服务管理机制,达到“五好”标准(自治组织建设好、自我管理机制好、自我服务效果好、驻区单位协同好、突出问题解决好),保障小区实现“四有”目标(有安全防范、有绿化保洁、有维修维护、有停车管理),最大程度满足居民基本服务需求,有效改善居住环境,力求达到小区居民意愿的最大公约数,推动老旧小区自我服务管理向规范化、社会化、精细化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居民自治原则
各街道(镇)以社区居民意愿为基础,充分发挥社区居民自治组织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功能,广泛动员区域单位和社区居民共同参与、共建共享。
(二)分类指导原则
针对不同类型老旧小区的各自特点和服务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分类指导,不断提高小区自我服务管理水平。
(三)网格管理原则
结合我区网格化管理工作,在老旧小区自我服务管理试点工作中,充分调动网格内的专业力量和社会力量,有效整合网格内各方资源,形成工作合力。
(四)试点先行原则
各街道(镇)应结合老旧小区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大胆创新。通过试点工作,加强示范引导,以点带面,构建各具特色的老旧小区自我服务管理模式。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
成立海淀区老旧小区自我服务管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区老旧小区自我服务管理试点工作。组长由主管社会建设和城市建设的副区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区住建委(房管局)、区社会办、区发展改革委、区市政市容委(交通委)、区农委、区综治办、区流管办、区财政局、区地税局、区民政局、区城管执法监察局、区园林绿化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交通海淀支队、区环卫中心、各街道(镇)组成。领导小组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专题研究老旧小区自我服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房管局,负责召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定期研究工作,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问题;督促各成员单位结合自身职能,落实各自职责;指导、监督各街道(镇)推进老旧小区自我服务管理工作。
各街道(镇)负责辖区内各老旧小区自我服务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整体方案的制定,试点小区的选定,资金投入,并对各小区自治工作进展进行监督指导。
各社区居委会是开展老旧小区自我服务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指导小区成立小区自我服务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管会),并对其进行监督,积极指导老旧小区推进自我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小区实现“四有”。
自管会在社区居委会指导下组建并践行小区管理公约,具体推进落实老旧小区自我服务管理工作。
四、工作措施
(一)健全老旧小区自我服务管理组织体系
1.构建老旧小区自我服务管理体系。社区居委会可以围绕老旧小区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居民的共同需求,通过组织召开社区居民会议,建立小区自管会。自管会是在社区居委会的指导监督下,以小区为活动范围,以小区居民代表会议决议为基础,由社区居委会、辖区派出所、产权单位和居民代表组成的开展自我服务、自我管理的非营利性社区社会组织。
一个管理区域成立一个自管会。由街道(镇)在工作开展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区域划分。
社区居委会通过自荐、推荐等方式招募小区内热心公益事业且有时间、有能力处理公共事务的居民作为居民代表,居民代表的选定也可以根据小区的实际情况适时引入居民直接选举机制。同时确定自管会的组成人员,人员数量建议为5-9人的单数。社区居委会、辖区派出所、产权单位代表各派1人参加。若有多个居委会,则由街道(镇)选派1人参加。自管会可以在街道(镇)备案为社区社会组织,并申请加入地区社会组织联合会,成为地区社会组织联合会的团体会员,纳入街道(镇)枢纽型社会组织管理体系进行统一管理。自管会依据小区管理公约开展工作,对小区公共部位组织实施管理。
2.完善老旧小区自我服务管理运行机制。自管会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和社区居委会的监督指导下开展工作。自管会要充分发挥好服务管理主体作用,实现对老旧小区的规范化、精细化管理。
3.创新老旧小区自我服务管理交流平台。整合小区现有信息网络资源,积极探索网上论坛、民情恳谈、小区对话等有效形式并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建设,充分发挥自管会的作用,化解矛盾纠纷、服务居民群众、改善邻里关系、促进小区和谐稳定。
(二)确定老旧小区自我服务管理模式
1.社区居民自治管理模式。对物业服务企业未进驻的小区,各街道(镇)指导自管会或社区居委会采取居民自行管理和聘请专职人员相结合的方式,也可以充分挖掘和利用社区内的人力资源,培育相关志愿服务队伍,通过居民互助的方式实行自我管理。积极引入第三方机构,解决非营利性社区社会组织管理收费问题。
2.聘请专业公司进行专项管理模式。自管会可以将小区内专项服务以分项管理、服务外包、聘请专业公司形式组织协调并监督专业公司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小区安全防范、绿化保洁、维修维护、停车管理等工作。
3.聘请专业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模式。聘请一家专业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进行统一管理。对物业服务企业已进驻但存在多头管理现象的小区,经过统筹协调、有效整合,确定由一家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形成完整的小区服务管理体系,实行“物业式服务管理”。
4.其他模式。自管会可以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在现有优化管理模式的情况下自主确定管理方式,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上述几种模式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并将经自管会确定的管理方式、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等内容向属地街道(镇)报备。自管会确定管理方式前,应广泛征求管理区域内的居民意见。
(三)加强老旧小区自我服务管理保障
1.制度建设。逐步建立健全老旧小区自我服务管理工作机制和小区管理公约,适时出台相关工作手册,为老旧小区自我服务管理工作的推进提供制度保障。社区居委会将自我服务管理采取的形式、费用的收缴方式、自我服务管理事项的表决方式等内容纳入小区管理公约中,并将广泛征求小区内居民意见后拟定的管理公约在小区内公示后执行。自管会应依托所在地区街道(镇)社会组织联合会或其他层级地区社会组织向区市政市容委(交通委)进行停车备案,也可以在小区管理公约允许的范围内委托小区进驻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服务公司向区市政市容委(交通委)进行停车备案。
2.服务保障。自管会根据小区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居民的共同需求,征求居民意见,有半数以上居民同意的,可以通过社区居委会向街道(镇)申请对管理区域内公共部位和公用设施设备进行综合改造完善。各街道(镇)依据自管会的申请情况,对小区围墙、路灯照明、道路、绿化、安防、停车、给排水等进行综合改造完善,使其具备实现自我服务管理的基础条件。
3.资金投入。各街道(镇)根据实际情况,在现有投资和整治方法的基础上加强资源整合,加大对老旧小区自我服务管理试点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
自管会根据小区管理公约约定向居民收取相应的服务管理费用,也可以通过小区停车服务、广告费、便民设施、零维修服务等公共资源收入弥补小区管理经费的不足,解决小区管理费用问题。售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自管房单位和驻区幼儿园、学校等产权单位应按照相应面积分摊服务管理费用。试点工作中,各街道(镇)积极引导居民花钱买服务,逐步推动小区服务管理向政府、市场、社会组织、驻区单位、居民个人等多方主体转变,形成共同治理的良好局面。区财政可采取奖励方式对试点工作成效突出的小区给予一定支持。
4.考核评价机制。自管会建立对服务单位及服务人员的考核评价机制,通过服务质量检查和服务满意度调查等民主评议指标对服务质量进行监管,将自我服务管理“五好”“四有”目标完成情况定期上报街道(镇);街道(镇)可以将经费补助与绩效考核相结合建立自我服务管理考核评价机制,对各自管会的管理绩效进行考核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各街道(镇)开展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改进,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
5.建立调处机制。实行小区自我服务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结合我区人民调解机制,由街道(镇)负责召集,由社区居委会、居民代表、专业经营单位、相关事项行业主管部门及专业监管部门参加,协调解决自我服务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重大问题报区领导小组会研究解决。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开展老旧小区自我服务管理试点工作是保障和改善民生、改善小区生活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重要举措。成立海淀区老旧小区自我服务管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各部门强化责任意识,共同推进老旧小区自我服务管理工作。各街道(镇)要根据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选择好试点,提出切实可行的试点实施方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动员各方,加大支持
要充分整合小区内各种设施、资源,统筹协调产权单位、自管会、物业服务企业、辖区单位共同参与小区服务管理,形成多元参与、共同治理的良好局面,增强小区自我服务管理功能。
(三)强化督查,确保实效
加强监督检查,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切实保障老旧小区居民利益。将老旧小区自我服务管理试点工作作为创新社会服务管理体制、推动社区服务管理精细化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服务管理创新督查内容和街道(镇)行政绩效考核内容,按照工作阶段要求由区领导小组组织对试点工作、试点单位进行督查检查。
(四)加强宣传,总结推广
通过各种形式,宣传、树立自管会服务品牌,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引领、示范、辐射、带动作用。各街道(镇)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解决问题的办法和经验,并将成熟经验及时在全区推广。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17日
- 附件1:海淀区老旧小区自我服务管理“五好”标准要求
- 附件2:海淀区老旧小区自我服务管理“四有”目标
- 附件3:海淀区老旧小区自管会备案提交材料说明
- 附件4:海淀区老旧小区停车服务管理备案流程
- 附件5:海淀区小区自我服务管理公约(示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