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政发〔2014〕33号
为严防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在2014年APEC会议期间不发生森林火灾事故,依据《北京市森林防火办法》有关规定,按照市、区2015年度森林防火工作会要求,现就森林防火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区2015年度森林防火期为2014年10月15日至2015年5月31日。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内擅自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在防火区内进行野外用火的,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用火方案和森林防火方案,经区园林绿化局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需要在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用火方案和森林防火方案,报市园林绿化行政部门批准。本区2015年度森林高火险期为2015年1月1日至4月15日,各级森林防火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禁止携带火种进入森林防火区。违反规定的,依法从重处罚。
二、全区各级森林防火机构应全面落实森林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紧密协调配合,落实各项防火措施,做好森林防火相关工作。
三、区园林绿化局、各镇乡政府要加强宣传教育,严格管理火源,强化火险隐患排查,确定联防区域,建立联防机制和制度。
四、全区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应当制定森林防火方案,设置防火宣传牌、防火标志,割打防火隔离带,清理林下易燃物,坚决清除火险隐患。要按要求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配备防火设施设备以及必要的交通、通讯工具,开展经常性的森林火灾隐患排查,组织和参加扑救森林火灾应急演练,落实森林防火责任。
五、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配备的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和本区设立的生态林管护员,负责巡护森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协助有关机关调查森林火灾案件。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森林防火设施设备和标志。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向区、镇乡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或拨打森林火警电话69681119,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
八、森林火灾发生地的镇乡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接到报警后,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扑救,并迅速上报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九、森林火灾扑救以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为主,严禁动员和组织残疾人、孕妇、未成年人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
十、各级森林防火工作机构必须坚持24小时领导带班、专人值班制度,并保证通信畅通。各级各类扑火队伍要立即进入战备状态,做好扑救林火的各项准备工作。
特此通告。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15日